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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务报告审计目标_审计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审计论文    收藏本页
 一、我国财务报告的审计目标

  目前,理论界关于审计目标的研究较多,实务中各国对审计目标的表述也不尽相同。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第一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将财务报告审计的总体目标表述如下:“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实施一般检查的目标是对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公允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表达意见。”国际审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在于使审计人员能够对财务报告编制中所确认的会计政策结构表示意见。英国公司法对审计目标的表述是,审计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独立检查,目的是对这些报表的反映是否真实和公允并符合相关法规表示意见。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各国都认为审计目标是要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对财务报告的要求不同。是只强调报表反映的公允性,还是除公允性外,还要求真实性、合法性、一贯性?在这些要求中孰先孰后?笔者认为,审计目标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它是随审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审计目标的确定,除受审计对象的制约以外,还取决于审计主体的性质和审计授权或委托者的要求,要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对审计的客观需要。各种影响因素不同,审计目标的定位也就不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审计目标定位于合法性、公允性更为恰当。

  (一)财务报告审计的合法性目标

  在分析审计目标时,必须重视法律因素的影响。总的来说,每个国家的审计都受到法律因素的影响。但由于各种原因,其影响的方面、方式和程度在不同国家却有所不同。世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法系:一种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也叫英美法系;另一种是欧洲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是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由法庭加以解释,并建立大量的判例法作为补充。判例法的目的在于为具体案例提供答案,而不是制定面向未来的一般规则。欧洲大陆法系则在法律中制定有详细的规划,法律结构包括基本原则和细则,从内容到体系包罗万象,自成一体,形式比较完整,内容广泛,法律条文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在普通法系国家,主要依据传统和惯例对会计、审计进行规范,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一般是由民间机构制定相关准则。而在大陆 法系国家中,会计、审计准则受法律和政府的影响非常广。

  我国的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特征,包括 会计、审计活动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管理活动都处于 国家法律的管制之下,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受法律的 影响非常深远。不仅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会计法》等进行制约,在相关的法律里,如《公司法》、《证券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财务报告审计中要特别强调合法性。

  (二)财务报告审计的公允性目标

  公允性既是一个会计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审计概念。关于“公允性”的含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审计准则说明书第5号》作过原则性说明,它认为公允性只有联系到公认会计准则才富有意义。审计师对公允性表示正面意见,意味着对财务报告具备下列特征所持的一种信念或信任:(1)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原则得到普遍接受;(2)会计原则切合实际;(3)财务报告,包括其注释的内容反映了影响使用、理解和揭示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4)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已作合理分类、汇总,即详略得当;(5)财务报告在可接受限定范围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之变化所作的表达反映了基本事实与交易。“可接受限定”是指财务报告允许的合理的和现实的限定。在美国,审计职业界将公允性审计目标与公认会计原则相联系。在我国,审计判断的依据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允性目标下,审计工作就是验证被审计单位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的程度。

  由上述“公允性”概念解释我们可以看出:

  1.“公允性”并不排斥“真实性”,“真实性”作为“公允性”的子目标更为恰当。

  财务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信息为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加工,形成一级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信息的可靠性是指被确认的项目的信息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不偏不倚的。这要求会计确认的资财、债务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必须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基本上没有大的错误,而且在引导投资者、信贷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上基本上不存在偏向。信息的相关性意味着该信息具有反馈价值、预测价值,并能及时提供。具有相关性的信息能够影响投资者和其他用户作出决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在可靠性的基础上,更强调相关性。因此,审计目标也由传统的“真实性”发展为现在的“公允性”。

  公允性给了审计人员专业判断的空间和余地。企业的会计核算如果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则可以认为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之,则相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包括某一特定时间里可以接受的会计作法的惯例、规定和程序。因此,他们不仅只局限于权威性文告,还应包括在业务中通过共同使用而得以接受的具体做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中包含着许多会计估计,而会计估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核算结果的合理性。如果不同会计人员对同一经济事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或在同一方法中选用不同的参数进行核算,就会带来核算结果的差异。例如,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并据以提取减值准备。是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我们知道,一方面,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同、参数不同,会对评估价值产生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期末的贴面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折旧基数的选择和对净残值的估计。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因此他们并不声明在可供选择的原则中,企业作了最好的选择,而是说企业作出的选择是可以被接受的。

  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本身不具有精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能力,如果以“真实性”作为审计的一般目标显然不够全面,“真实性”作为“公允性”的子目标更为恰当。

  2.公允性包含了会计信息充分揭示

  公允性要求企业财务报告和其附注必须包括对重要财务信息的充分揭示。显然,要做到充分揭示,先要判定什么是重要财务信息。重要性的判断标准有两条-性质特殊和金额巨大。一般而言,如果某项信息会使信息使用者在知道前后作出不同的判断,那么这项信息就应该披露。随着经济发展,会计信息揭示充分与否的要求越来越详尽。它不仅仅是简单地列示财务报告余额,还包括许多附加注释和明细表,甚至包括了许多非财务性的资料;不仅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获知的信息,而且包括在会计期末之后出现并可能对包含在财务报告中的信息产生影响的那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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