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通过比较、分析以德日公司为代表的监事会监督模式和以美国公司为代表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认为:一个公司究竟应选择何种监督模式必须权衡考虑公司所处外部环境和内部所有权结构。并指出,从理论上上述两种监督模式在公司组织架构中完全可能相容。文章继而运用这一思想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重构提出看法。指出监事会制度改革的关键和经营者内部监督体系构建的方法。
内部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受经济、法律和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以德日为代表的机构控股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股权分散型是其中最具特色的两类。上述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因所有权结构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在众多差异中,内部高层监督组织的差异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德日采用监事会监督模式,美国采用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本文试比较、分析就这两种监督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重构提一些建议。
一、 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国际比较
1、以德日为代表的监事会监督模式
受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影响,德日证券市场与英美证券市场相比规模相对较小①。个人投资者并非上市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相反,大量股权集中在机构(主要是金融中介机构)手中②。委托投票制的盛行使金融机构得以对更多有投票权的股票实施控制③。在德国,这一所有权结构使德国银行实质上控制着监事会中一半以上监事的人选(另一半由雇员推选产生)④,从而在监事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德国的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威。它负责批准公司的主要决策;任命管理委员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并对其业绩和具体经理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而在日本,股东对经营者施加影响的非正式机构是总裁会议。由于典型的日本大企业是由金融中介机构和产业企业相互持股形成的企业集团,总裁会议的作用在于为这些大股东们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和影响的机会。它并非以一个命令机构的形式存在,而是股东间相互沟通和对经营者进行协同监督的论坛。
可见,在德日模式下,机构拥有的大量剩余索取权和与之相匹配的剩余控制权为其在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提供了动力和权利。而且由于深受国家政治、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两国金融机构大量持股都不是一种短期行为,而是一种长期投资。特别是银行以股东和放债人的双重身份参与到公司内部治理,使德日两国在外部证券市场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依靠稳定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2、以美国为代表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
股权高度分散是美国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一大特色。中小投资者理智的冷漠以及美国各州法律对机构投资者享有企业直接控制权的普遍限制,使得由股东行使企业内部监督权的权利被大大削弱。
当企业对经营者的内部约束机制相对弱化时,依靠外部约束机制,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力量对经营者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就会凸显。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顺应了这种需求,其中,强大的外部审计就是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外部审计而言,独立性是灵魂。只有审计人员处于独立的地位,他们才能提供有价值的审计(尽管审计的结果并不完全可靠)。但如果连审计人员也抵制不住诱惑而与管理层共同参与欺诈,独立审计的意义就荡然无存了。审计委员会正是为了防止CPA与管理层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共谋或厉害冲突而在公司内部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一般将它设置在董事会之下,与负责董事会治理的其他若干职能委员会并列,作为CPA与管理层之间的一个缓冲装置发挥作用:当CPA的独立性受到威胁时,由审计委员会出面干涉和保护;同时它还负责整合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向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