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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_述讼法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述讼法论文    收藏本页
【内容提要】律师是受被追诉者的委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保障律师享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也就能有效地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等条件,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律师的诉讼权利,律师会见被追诉者遇到的困难和对策等方面全面地进行了探讨和阐述。
【关  键  词】认识/被追诉者/律师/刑事诉讼/权利
一、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享有的诉讼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对抗式的诉讼形式,加之传统上没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因此,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本文简称“被追诉者”)在起诉前,一般被称为“被控告者”或者“被告人”。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采用审问式的诉讼形式,传统上绝大部分国家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因此,对被起诉者,一般有明显的区分。例如,德国和法国将起诉前的被追诉者称为“被疑人”;在起诉后,称为“被告人”。〔1〕在日本,将公诉前的被追诉者一般称为“被疑人”;在向法院移送起诉时,称为“被告人”。(《日本刑诉法》第201条第11款第1项、第205条第4款、第356条第2款)在意大利,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被追诉者称为“被调查人”或者“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意大利刑诉法》第350条、第60条第1款)在前苏联,将立案后的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经过确定被告人的程序(侦查程序一部分)的确定后,称为“被告人”;审判时,称为“受审人”。(《苏俄刑诉法》第52条、第46条)在南斯拉夫,将起诉之前的被追诉者,称为“被告人”;交付审判以后,称为“受审人。”(《南斯拉夫刑诉法》第147条)在罗马尼亚,将立案后至提起公诉之前的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罗马尼亚刑诉法》第233条、第237条)在越南,对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的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分子”;对交付审判的被追诉者,称为“被告”。(越南刑地第34条)
  综上可见,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或者刑事法律,基本上将立案、侦查、起诉阶段的被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疑人、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或者受审人)。
  修改原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在参考、借鉴国外刑诉法中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刑诉法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被追诉者统统规定为“被告人”作了如下分解:将立案、侦查、起诉阶段的被追诉者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将审判阶段的被追诉者规定为“被告人”(现刑诉法第84条、第89条、第90条、第139条和第151条)。
  由于被追诉者受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追究,是刑事追究的对象,从无被追诉者刑事案件不能成立的角度讲,被追诉者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会受到刑事处罚看,他们是科刑的对象。综合整体观之,他们具有这样六个特点:1、被指控有犯罪嫌疑,可能是科刑对象。2、处在被讯问、被审问的地位。3、绝大部分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受到羁押或者被限制(被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4、他们对自己的犯罪情况最清楚;5、绝大部分被追诉者很少或者不懂得法律知识,需要他人提供法律帮助。6、有罪者人人都希望得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被作无罪处理。7、无罪者迫切希望速迅判决他无罪。
  由于被追诉者与控诉方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而控诉方是司法机关,讯问、审问他们的办案人员熟知甚至精通法律,有较高或者很高的讯问、审问专业水平,且有先进的技术装备予以帮助;加之被追诉者人身自由受到羁押或者受到限制(被监视居住或者取得候审),自己很少或者不懂得法律知识,就整体而言,处于防御和不利的地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也为了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实现司法公正,各国刑诉法均规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被追诉者享有必要的合法权利。概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享有三方面的诉讼权利:1、辩护权。辩护权、实质上是一种概括式的主功防御权。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律师(聘请的律师或者被指定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和辩护)的权利。自行辩护中,包括陈述权、辩解权,反驳权、辩论权,控告权,申请调取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释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等。它们属于积极的防卫权。2、沉默权,即对自已有利或者不利的事实和理由,均表示出缄言不语的权利。3、拒绝回答权,即对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讯问或者审问言明拒不答复的权利。沉默权和拒绝回答权,属于消极的防卫权。它们只在少数国家的刑诉法中才有规定。
  在中国,现刑诉法除了未规定被追诉者享有消极的防卫权(沉默权和拒不回答权)以外,与国外刑诉法相比,更详细、更广泛地规定了被追诉者享有积极的防卫权。例如:1、在整个刑诉过程中,规定被追诉者享有:使用本民族通用语言及文字的权利(第9条);对办案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侮辱人身的行为,享有控告权(第14条);申请回避权(第28、29、32条);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权利(第32、33条、395条);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第52、第60条第2款);当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享有要求解除的权利(第75条),等。2、在侦查阶段,聋、哑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翻译(第94条);对讯问笔录有阅看和纠正的权利(第95条);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的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等。3、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第139条);如果被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权要求释放(第143条);对不起诉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146条)等。4、在审判阶段,凡属法定公开审判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开审判(第152条);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第155条);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162条);对庭审笔录有阅读和纠正权(第167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享有上诉讼权,且不得被剥夺(第180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有申诉权(203条)。综上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十分广泛的诉讼权利。由于他们处于被追诉地位,有的受到羁押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加之绝大多数被追诉者不懂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行使诉权利,因此,他们特别需要聘请知晓甚至精通法律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进行辩护。被追诉者享有的上述法定诉讼权利,属于本源权,被聘请的律师享有法定诉讼权利,是由本源权派生出来的继受权,二者是本与末、源与水之间的关系。
      二、肄师的业务和政治等条件
  在国外,对于律师,有的国家称其为“法学家”,有的称其为“辩护士”,还有的称其为“法律专家”,等等。但是,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多数称其为“律师”。律师必须是熟知或者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材。在业务条件方面,最低必须是法律院校的本科毕业生。最高的是法学博士毕业生。例如,在美国,律师必须是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士,在法学院经过三年全日制修完法学课程并获得法学学位(包括硕士、博士);在法国,律师必须是法学学士或者法学博士(特殊者除外);在匈牙利,律师必须是法学博士;在英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菲律宾等国,律师必须是受过全面法学教育或者法律院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德国,则要求律师具备充当审判官的资格能力;在日本,律师中有的是曾任最高裁判所的审判官,有的是获得司法实习等资格后曾任五年以上简易裁判所工作的审判官、检察官、裁判所调查官、事务官,等等。〔2〕<%黄东熊著:《刑事诉讼法论》,三明书局印行;第43页—45页,林山田:《刑事诉讼法》,汉荣出局有限公司印行)。%><%周国均著:《刑事辩护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0页至第12页。%>在政治和道德方面,律师必须是“没有违法历史,在家庭和社会上表现良好”。(罗马尼亚1954年《律师法》)和“道德纯洁和品行优良”。(前苏联1979年《律师法》)〔3〕由上可见,在国外,律师必须是熟知甚至精通法律和道德品质良好的人材。
  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律师法中合理内容的基础上,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规定,在业务方面,律师必须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或者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申请律师执业,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的人员(《律师法》第6条和第7条)。在政 治和道德方面,律师必须是拥护宪法和遵守 法律的人员,同时是品行良好没有受过刑事 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未被开除公职或者  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律师法》 第3条、第8条和第9条)。综上可见,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以及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是比较高的,也是完全可依赖的。由司法部制定的从1993年3月 1日起施的《律师惩戒规则》(共29条),还为促使律师依法执业和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提供了保障。
  在国外,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的性质是自由职业者。在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2条)。他们既不同于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也不同于公、检、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既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学校中的教师、干部和职工,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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