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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纳税_税收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税收论文    收藏本页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被载入根本大法。江泽民总书记在为《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作重要批语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税,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力度。因此,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形成的税收法治化观念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法制是一个地区法及相关制度的总规则和制度系统。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活动)和社会成员的活动普遍处于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的规则系统要求的状态。它不仅包括静态的规则,还包括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活动。法治的三个条件是:有良好而完备的法、具备法的普遍遵从性、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从和确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法治归根结底即是社会普遍成员的守法和国家公职人员守法、依法办事。其中教会普遍成员的守法是法治的基础,国家公职人员守法是法治的前提。

  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据法律、法规手段,以实现税收的法制化和法律化的过程。其基本要求是确立和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营造人人遵守税法的社会环境。具体讲即指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它强调依靠法律约束纳税人依法纳税,又依靠法律约束征税人依法征税。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立足点,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向。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税收问题,而是事关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体制创新、经济运行模式转换、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大事,应当引起各级机关的普遍重视。

  二、依法治税的国际借鉴

  (一)国外的税收法律体系与我团的比较

  1.从税收法律体系看,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有百种结构形式,一种是由税收基本法及各单行税收法律组成的体系,如法国、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其基本法包括税收立法原则、税收立法体制、税权划分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种设置、税法专用名词解释、税务争议处理原则及税务机关组织原则等内容;一种是没有基本法仅由各单行税收法律组成的体系,如荷兰、土耳其等。前者法律体系结构严谨、规范,有鲜明的层次体系、易于纳税人完整了解和掌握,但其立法规模和难度较大,适时修改和调整的灵活性较小;后者立法程序相应简便,对经济发展适应性强。但单行法之间会出现条款重复,纳税人感到复杂,无所适从。我国属于后者,并且各单行法并未向其他国家那样上升为法律,法律效力低;同时我国的税法缺少税收立法权划分、税收立法程序确定、税务机关组织规范、纳税人具体权利等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单行法与宪法及其他法律的酸套联系不如其他国家紧密。

  2.从税收立法体制看,立法体制主要包括立法权的划分和立法程序的确定。一般而言,许多国家的宪法、税收基本法都规定了税收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并明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在宪法中一般原则规定立法的程序法,并在议会法和议事程序中作更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则专门制定立法程序法。我国的宪法对法律的立法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虽可以制定地方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于税收立法权则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少数单行税收法律经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多数则由国务院以简易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实施,并未完成法律的立法程序,致使多数税收法规出台仓促,法律效力不高,立法质量也存在问题。

  3.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看,税法调整和确定的税收法律关系,其实质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世界各国的税法都把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规定。我国虽然也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有相应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充分,缺乏一整套健全的制度、办法、严密的执行程即相应的配套措施,致使无论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实践中具体落实的都不够。如税务机关已拥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而一旦行使起来却很困难,有行政干预的、有部门不配合的,税务机关行使职权在执法程序上也不完备、不规范,甚至出现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的现象。

  (二)一些先进国家依法治税的经验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欧共体税务专家普遍认为,建立税务警察应以税务部门为主。因为在同一执法部门分设一般税务稽查和税务犯罪调查能保证执法行为高度协调一致,税务人员能熟练掌握税法和税收犯罪的复杂性,能够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如意大利和俄罗斯的税警机构就是单独设立的。

  2.许多国家的司法组织专门化是现代化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方面。大都设立税务法院,税务法官独立行使权力,不受任何组织人员的干扰。这便有效解决了处罚执行难的问题,加强了对涉税案件专业审理力度,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

  三、我国现阶段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的具体表现

  现阶段由于我国税制体系不完善、税收计划与依法征收存在矛盾、税收征管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偏松、处罚偏轻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依法治税的实现。表现在:

  ——现行税法体系存在严重缺陷。(1)税收立法不完善,缺乏法律系统性和完整的规范性,法律级次低、效力不高;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不配套;分税制立法不彻底,政府职能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地方税权受到忽视,削弱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积极性。(2)现行各税种的税法不完善,增值税仍是生产型增值税,内外资所得税尚未统一,一些具有重要聚财功能和调节功能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资本利得税等尚未开征,一些新的经济领域税收出现真空。(3)程序法不够健全。

  ——税务行政执法存在较多问题。表现在;执法的主体资格不合法、执法的行为不合法、处罚的程序不合法、实施行政处罚随意性大、执法文书使用不当、归档不规范。无法的执法行为使依法变成了依人;无知的执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事也广泛存在,如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口头通知轻执法文书、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重人治轻法治、重行政干预轻征管秩序等。此外税务部分税务人员执法素质不高也造成依法治税难以落实到位。

  ——地方政府非规范涉税行为突出。表现在有较多违规章法仍未得到纠正;许多未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开发区,地方政府往往扩大范围,任意减免,地方政策代管税收法律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存在;部分政府官员随意表态,干扰执法,阻止执法;税收计划管理与依法治税之间存在矛盾;财政较困难的地方政府只考虑财政支出需要对收入任务层层加码;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又往往对税务机关执法进行干预,不允许多收。另外,以资代税、包税空转、虚收虚支、混淆级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缺乏严密的司法保障体系。我国现行司法体系并没有表现出其保障税务执法的基本功能,税务机关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但由于对有关部门的配合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使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削弱了执法的刚性。

  ——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呈现出“二元状态”,一方面没有做到充分有效地加强征管,另一方面纳税人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税收服务多为自发性、非制度性,使税收服务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和持续性。

  (二)制约依法治税的因素分析

  制约依法治税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体制因素、政策因素、行政因素、征管因素、法制因素、素质因素等。归纳起来有三方面:

  ——从税收环境看,我国税收环境不尽理想。税收环境虽然处于税收征管之外,但它直接或间接地对税收征管活动产生影响。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税收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未充分体现出来,税收法治环境不尽完善,税务司法功能不够健全,涉税犯罪行为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追究,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也较为严重,人们的纳税意识还有待提高。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税收管理体制下,特别是纳税申报已经成为历史性趋势的情况下,纳税者的税收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成为影响依法治税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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