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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股票期权的理论分析和技术设计(二)_期货市场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期货市场    收藏本页
三、后果分析

  正是由于这种特定的经理选择制度不能让有能力的企业家成为有控制权的经理人,并且经理人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关系处于脱离状态,于是导致经理人的“偷懒行为”。其不良后果有四: 一是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股东出让资产控制权的目的是实现资产增值,这种增值是通过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来实现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由政府有关部门代理,他们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他们关心企业只是出于责任心,而不是出于切身利益。对于那些责任心不是很强的所有者代理人来说,只要不影响他的官职,不影响他的个人收入,企业经营得好一点或差一点,都是无关紧要的事。在这种制度下股东的利益根本无法保证,这样资金所有者就会以一种十分谨慎的眼光看待资本市场。正是由于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股东应有的“用手投票”的权力难以发挥效力,导致大量居民存款宁愿留存银行享受很低的利率而不愿进入股市,市场的筹资能力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是经理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由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关系甚微,如果一个经理人员凭个人的精明和努力,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一个技术人员研究开发出极具商业价值的新产品,但他们并没因此而获得经济上应有的补偿,他们的利益通过非市场化的分配进入了别人的腰包,这显然有失公允。 三是经理人行为发生异化。由于经理人员对自己的决策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具体行动中经理人就会充分利用这一规则,通过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发生异化。异化的形式大致有三种:实现个人资产膨胀;消极应付,实现享受(包括闲暇)最大化;不顾公司发展规律,追求公司资产最大化,从而满足个人的权力欲。这三种异化行为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要矫正这种异化行为,在公司所有权安排没有合理调整之前所需的成本非常大,并且只能治标不治本,这正是制约我国企业经营业绩的体制原因之一,也是引发经济犯罪和“59岁现象”的体制根源。

  经理股票期权的技术设计

  改革我国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经理人薪酬制度的路径有两条: 一是矫正工资、奖金收入的平均化分配体制,量化经理人的工作业绩,将个人的收入和个人的努力程度及对公司业绩的贡献挂钩,管理和监督部门强化监管,严禁经理人利润虚报行为。同时逐步废除经理人由行政机关任命制度,实行社会招标,并建立经理人信誉制度,加大信誉不良的经理人择业和从业的难度。 二是引入经理股票期权,重塑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其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经理人员不思进取的心态,提高公司的综合素质。尤其是目前在年薪收入激励机制效果不明显而又难以短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引入股票期权就更具必要性了。 下面着重谈谈股票期权的技术设计,其中美国和香港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 赠与计划 股票期权的赠予计划是关于一些具体条款的规定性问题,包括股票期权授予和行使、股票期权的赠与时机和数目、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权利变更及丧失、股票期权的执行方法、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来源渠道、对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等。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其中参与计划的人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股票期权计划实行若干年后(一般为10年)自动结束,如果要继续施行,需再次得到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票期权授予和行使

  1.股票期权授予。期权方案应规定获受人范围,一般仅限于公司决策层成员和科技开发人员。具体人员由董事会选择,董事会有权在有效期内任一时间以适宜的方式向其选择的雇员授予期权,期权的授予数目和行使价格概由董事会决定。 在香港,董事会决定向雇员授予期权时须以信函行使通知获受人,获受人自授予之日起有28天的时间以确定是否接受期权授予,如果是在有效期失效或方案终止之后接受,则不予受理。期权是否被获受人接纳以获受人在通知单上签字为证。获受人可在期权允许的限额内自行决定行使数量,获受人有权决定是长期拥有还是在市场上抛售以期权所认购的股票。

  2.股票期权行使。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不可在赠与后立即执行,公司将股票期权赠与获受人时,并没有授予他们行权的权利。获受人只有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期结束后,才能获取行权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权一般是按照授予时间表分批进行,行权权的授予时间表可以是匀速的,也可以是加速度的,公司授予时间因获受人身份而不同。公司的董事会有权缩短经理人持有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在当日将所有的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变为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 在美国,部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有以下规定:对于已获赠但是按照授予时间表尚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经理人可以行权,但行权后只能持有不能出售,同时公司有权对这部分股票以行权价进行回购。在香港,期权可在方案给定的期间内由获受人部分或全部行使,行使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表示期权行使及行使的股份数量,通知单必须附有按行使价计的相应股份认购汇款单。公司在接到附有审计员确认书的通知单及汇款单28日内,将把相应的股份全部划拨到获受人(或其个人合法私人代表)的账户上。

  三、 股票期权的赠与时机和数目

  经理人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的情况下获赠股票期权,一般受聘时与升职时获赠股票期权数量较多,股票期权的赠与额度通常没有下限,但有些公司规定有上限。香港的做法是,授出股权可认购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个人参与期权计划,最多不能超过该计划所设计证券总数的25%,否则不可再向该人士授出股票期权。 期权为获受人所私有,不得转让,除非通过遗嘱转让给继承人,获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交换、记账、抵押、偿还债务或以利息支付给与期权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唯一的转让渠道是在遗嘱里注明某人对股票期权有继承权。除经理人个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该经理人的家属或朋友都无权代替他本人行权。其配偶在某些特定情况对其股票期权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

  四、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

  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现值有利法,即行使价低于当前股价;二是等现值法,即行使价等于当前市价;三是现值不利法,即行使价高于当前股价。 目前美国一般实行非现值有利法。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行权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赠与日的公平市场价格。不同公司对公平市场价格的规定不同,如有的规定是赠与日最高市场价格与最低市场价格的平均价,有的规定是赠与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某经理人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时,如股东大会同意他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则他的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而在香港有关法律条款中规定认股价由董事会厘定,但价格必须不少于股份与紧接股权授出日前5个交易日在联交所的平均收市价的80%或股份之面值(以较高者为准),显然这是对现值有利法的一种限制。至于采用三种方式中的何种,则由公司自己定。 由于我国股票期权还处于探讨阶段,加上公司经营的体制环境不太宽松,经理人无法完全行使应有的控制权,因此适宜实行现值有利法。为了防止经理人利用信息降低股价,可确定股票期权行权价为股权授出日前30日收市平均价的80%.

  五、权利变更及丧失

  当获受人发生下面情况时,其拥有的尚未行使的期权须相应变更: 1.如果经理人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股票期权可能提前失效,股票期权计划中一般对此有特殊规定。 如美国大多数公司规定:如果经理人自愿离职,中止了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则从其最后一个工作日起的一定时间段内,该经理人仍可以对持有的股票期权中可行权部分行权。基本上所有公司规定的期限都在一个月至一年之间,三个月的期限较为常见。对于尚在授予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离职的经理人不得行权,如果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殊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回购这一部分股票。在香港,一般规定如果获受人(包括经理人)在全面行使期权前,因身故、疾病或根据雇佣合约退休以外的任何原因(如严重失职、因破产或失去偿债能力而被判定任何刑事责任)终止雇佣关系时,其拥有的未行使的期权将于终止日作废,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行使。

  2.如果经理人是因为退休而离职,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权利,如他持有的所有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享受与离职前一样的权利。但如果股票期权在退休后一定时间(通常3个月)内没有执行,则成为非法定股票期权,不享受税收优惠。

  3.如果经理人在事故中永久性地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因而中止了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则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权利。如其持有的股票期权正常过期以前,该经理人或其配偶可以自由选择时间对可行权部分行权。但如果在离职后一定时间(通常12个月)内没有行权,则股票期权转为非法定股票期权。针对这类情况,董事会有权在赠与股票时或经理人因丧失行为能力而结束工作时,向他提供如同员工仍在公司工作一样,继续施行授予时间表,分期分批授予行权权和加快授予时间表的授予速度的优惠条件。

  4.如果经理人在任期内死亡,股票期权可以作为遗产转至继承人手中。对于被继承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不同的公司规定不一致。有的公司规定在股票期权正常过期之前,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权时间。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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