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现实需求及发展现状
(一)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发展创新、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
首先,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经营风险。金融风险的存在将促进质押融资的发展,为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供良好契机.
其次,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业面对人世后带有混业经营背景的外资银行的挑战,应开展银期合作,以求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
另外,长期以来由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约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探索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对帮助有产品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
(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润滑剂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人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入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标准仓单具有流通性好、价值高的特点,因而,商业银行对期货市场标准仓单抱有很大的热情。
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普遍开展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规定持有标准仓单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可办理仓单质押,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在其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超过其市值的80%。但这种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业务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只能用于期货交易,相应的手续费、交割货款、债权和债务只能用货币资金结清;交易所按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收取质押手续费,风险的承担者只有交易所,比较单一;仓单质押释放的交易头寸只能用于某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不能在整个期货市场流通;对某些套期保值者或现货购买商来说限制了其进一步购买现货的能力。
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为商业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提供了有利条件。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的有效模式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部分商业银行探索并试办了仓单质押业务。在该项业务中,直接参与的有质权人、出质人、中间服务人三方。其中,中间服务人有交易所、经纪公司、交割仓库、回购担保公司等。直接参与三方作为贷款资金的提供方、资金使用方和保证该项业务正常运转方,有不同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具体体现在仓单质押的不同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及仓单质押对中间服务人的效力等。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标准仓单质押也应当符合该条规定。所以,标准仓单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 (仓储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表现在因标准仓单设质而发生并由质权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1,仓单留置权。仓单设质后,出质人应通过仓单背书或过户登记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未全部清偿债务以前,质权人有权留置仓单而拒绝返还。2.质权保全权。仓单设质后,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而使仓储物有所损失,危及质权人质权的实现,这种情形下,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3.质权实行权。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债权能够顺利获得清偿,因此在担保债权到期而未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此作为到期债权不能获得如期清偿的救济,从而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仓单质押的质权实行权包括两项:一为仓储物的变价权,二为优先受偿权。4.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管仓单和返还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