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融资,包装上市。我国的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所采用的审批制、分额度指标和核准制的做法,均带有计划性的烙印,从而导致我国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资格成为一项非常稀缺的资源。尽管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但由于股票上市能给公司带来丰厚的资金回报,地方国有企业往往通过剥离资产或捆绑上市的途径,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以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
2.配股增发,股市圈钱。上市伊始,每家上市公司都企图从股市中获得更多的经济资源,能否获得配股、增发的资格,将会直接影响其后续资金的注入与未来的发展。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继续圈钱,就进行“包装”造假。
3.规避管制,防止摘牌。由于公司股票上市额度有限,上市公司股票在我国成了十分珍贵的“壳”资源。但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若连续两年亏损,或者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或者财务状况出现异常时,上市公司的股票就要被特别处理(即ST、PT处理);若连续三年亏损,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将被暂停上市交易(即摘牌)。上市公司为了免于ST、PT处理或摘牌,往往会通过利润操纵等会计造假手段与市场监管部门博弈。
4.配合庄家,操纵股价。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个不成熟的新兴市场,具有较强的投机性,而过强的投机性又容易滋生“庄家”行为。由于庄家坐庄和出局的主要手段是炮制“题材”和披露“信息”,故而庄家的投机行为务必得到上市公司的密切配合才能奏效。可见,庄家暴利操纵股价行为往往与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利益紧密相连。
5.粉饰业绩,隐性分红。上市公司委托人(公司股东)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其代理人(公司高管当局)的目标是管理报酬最大化,两者有着不同的利益。当委托人通过薪金、奖金、股权、期权等合约使代理人目标与自身目标趋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的权力,公司高管当局为了其自身利益,往往会利用其管理权力和信息优势进行会计造假。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准政府官员”,他们要享受职务消费、要有政治前途,在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不理想、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利润操纵更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6.维持信用,负债筹资。企业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特别是那些丧失配股、增发等股权融资资格并以债务融资为主的上市公司更是如此。而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其信贷风险,在贷款时会通过债务契约与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净资产收益率、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比率、偿债准备金等,有些商业银行甚至规定不得向亏损企业贷款。当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业绩不佳,有关会计数据接近债务契约规定底线而面临违约风险时,公司高管当局就很可能通过利润操纵来逃避违约惩罚。
二、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常用手段
1.虚构业务,为我所用。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会计报表,常见的利润操纵手段是虚构经济业务,包括虚构销售对象、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混淆会计科目等。
2.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关联方交易主要包括母子公司间存货购销、资产置换、受托经营、资金往来、费用分摊等。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使得控股公司可任意左右上市公司间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利用协议定价而交换资产、分摊费用、转移利润,是某些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常用手段。
3.减值准备,蓄水调节。一些上市公司形式上按会计制度规定运用预计资产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等方式,实际上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倾向性,有的甚至将其视为操纵盈亏的“蓄水池”。特别是ST、PT公司为了下年度的“保牌”或避免“摘帽”,索性在当年大提资产减值准备,一次性亏个够,然后在下年度冲回一部分减值准备就能“扭亏为盈”。
4.收入费用,虚假确认。根据需要相应地调整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结转的时间,也是上市公司常用的利润操纵方法。
5.利息费用,作资本化。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负债的利息支出,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费用化或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操纵盈亏,常常以此为手段随意调节利润,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作资本化处理,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6.虚拟资产,潜亏挂账。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虚增资产和利润,通常对那些超过使用期限而无生产经营能力的固定资产、滞销毁损的存货、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应注销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等项目,作为虚拟资产而持续挂账结转。
7.股权投资,按需调整。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持股比例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若采用权益法核算,子公司实现的盈利或亏损,母公司必须按持股比例确认其投资收益或损失;若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必须在子公司股利分配时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子公司的亏损则不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损失。因此,对于亏损严重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往往在期末虚假减持其持股比例至20%以下,以暂时逃避其损失;而对于有盈利预期的子公司,若对其持股比例在20%以下,上市公司通常会提高其持股比例至20%以上,以大幅度提高其投资利润。
8.重大事项,隐瞒掩饰。有些重大的不确定事项,一旦不利事实出现,如资产减值、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败诉,上市公司就会损失惨重,有的甚至会遭受灭顶之灾。此时上市公司的“内部人”为了实现短期利润,往往对此予以隐瞒或掩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会计报表项目掩饰利润常用的“调节器”;而对诉讼、委托理财、大股东占用资金、担保事项、关联方交易等重大事项则是通过“表外披露”进行隐瞒或掩饰的。截至2002年4月30日止,我国共有137家上市公司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或批评、谴责),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