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环节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产生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对销售工作都很重视,并制订出各项管理制度来规范销售行为,以期达到规避经营风险的目的。同时为了激励销售人员,公司又会制订出一些奖励措施,如奖金、提成等。虽然大多数企业认为自己对销售工作的方方面面已经足够重视了,但实际上,他们却常常忽视销售工作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税收风险。
比如企业在销售时间的确立上,很多企业都误认为“发货就要确立销售缴税”。甚至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会理直气壮地说:“税务局告诉我们的,发货就要缴税。”其实,之所以税务机关要求公司在发货时确立销售缴税,主要是因为我们很多企业的销售部门不会做业务、签合同。
言及至此,可能很多销售部门的同志会对我上述的说法不屑一顾:“我们干了这么多年的销售,几乎天天在签合同,怎么会连合同都不会签呢?”
事实也似乎的确如此,我们销售部门的同志真的是天天都在签合同,同时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老总通常也都会找法律顾问来帮助设计合同,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但他们所签的这些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一份合同签遍全中国”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
很少有人会关注“公司什么时候缴税”也是因这份合同而悄然确立了。而这是目前造成企业提前缴税的主要根源。有人会问,什么时候缴税不应该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吗?其实不然,真正决定公司缴税时间的是销售部门签订的合同。
财法[1993]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以上政策,逐条分析: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分析」
“无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就是说,货物发出了要缴税,没发出的而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也要缴税。收到货款要缴税,没收到货款的,只要索取销货额凭证或将发票开具给买方的都要缴税。
之所以税务机关说“公司要发货缴税”主要是因为企业签订所谓的“销售合同”,就是上述税法规定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合同(也称为直接销售合同)。是因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方式造成了公司发货时要缴税。
对企业而言,财务部门缴税没问题,但是货款却不一定能收回。假如货物发出了,税也交了,货款还没收到。有一天买方出尔反而:“这批货我们不要了。”怎么办?再办理退货,税也交了,很麻烦的。
因此说,这种情况下提前缴税对企业也是一种损失。其实,很多企业都想在收到货款时再缴税,但怎样才能做到在收款时缴税呢?其实上述规定的第二条就给出了答案: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分析」
如果企业能按照这条规定签订合同,先将收款时间进行约定,那么缴税时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交。
目前很多公司由于货款没有收回,在合同上这样约定收款时间,如收款时间为“三个月”。说明在三个月内买方可以不付款,到了三个月必须付款,超过三个月可能要加收利息。将条款在合同上签订,可以防止对方无限期地拖欠货款。
但是,什么叫“三个月”?到底是哪一个月?到底是哪一天?税务机关一概不知道。因此,由于这样约定的缴税时间没有明确标注具体日期,就会造成缴税时间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假如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不是“三个月”,而是具体的某一天。假定三个月的最后的一天是7月20日,那我们的合同可以将收款时间约定为7月20日,或者分两次收款,如6月20日第一次收取货款的50%,7月20日第二次收剩余的50%.这就是上面规定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缴税(不得提前开发票)。
但是,企业在收款时很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去做。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怎么办?税法规定:对提前收取货款的,应提前确立销售缴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怎么办?税法规定:对拖后收取货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缴税。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目前企业之所以总是发货时确立销售缴税,主要是因为销售部门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灵活地签订合同,只是凭着自己的想像去签合同。企业请的法律顾问也会由于不是很了解税收政策,不能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设计合同,造成公司提前缴税,占用了公司大量的资金,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再加上目前有些财务在税务机关面前往往容易耍个“小聪明”,告诉税务机关:“我们从来都不签合同”。就是有合同,有些财务人员也不给税务机关提供。这样做的目的就是 “为了少缴印花税”。其实,真的能少缴印花税吗?
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的答复是:“不给我提供合同,我不按照合同缴印花税,要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印花税。”结果,不但印花税没少交,还会因为没有合同给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个“认定”的空间,既然企业证明不了业务是怎么做的,税务局就无法知道企业采取的是“直接销售”还是“分期收款”方式。所以,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发货让企业确立销售缴税。
因此,企业必须要对销售部门的合同进行管理和规范,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让销售部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签合同,这才能保证税收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