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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_管理体制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管理体制论文    收藏本页
一、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

为了探索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宣武区自1998年10月起分别在区内所属的一个企业系统、一个事业单位系统和一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中进行了共同委派和直接委派两种会计委派制度模式的试点工作。先后对138个单位委派了244名会计人员,其中:由政府部门和系统共同委派243名,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派1名。从总体上讲,会计委派制度的试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委派会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单纯依附关系,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委派会计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被委派会计单位的管理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增强了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宣武区财政部门事先根据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范围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与试点单位共同以文字的形式规定了委派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责任。由于责权利规定的明确,使得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加重了,从而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使命感,增强了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自觉参与管理的责任意识。根据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以及制定的相关制约措施,委派会计人员既要对区财政部门负责,同时还要对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如果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违纪违规及失职行为,有关方面就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委派会计人员都能够做到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同时,自觉地参与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例如:被委派到楼外楼饭庄的主管会计根据工作职责的规定,在改进会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能够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向经理反馈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完成进度情况的信息,为加强企业管理献计献策;而且还做到逐月向全体员工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强了饭庄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很多事例说明,委派会计人员在思想意识上比以前“领导叫怎么办我就怎样干”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通过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二)促进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按照宣武区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一方面,对试点单位的会计人员采取基层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核准并签发委任书的任用方式;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一经委派任命,受派单位在未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委派会计试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而且也为会计人员履行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提供了重要保障。

例如:区教委系统所属学校的任何开支,过去都是校长一人说了算。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由于会计人员实施监督的职责明确,所以现在在发生支出行为之前,校长们都主动找会计商量,看看资金的安排是否合理,即将形成的支出中有没有违法违规的问题。再如:委派到翔达公司下属企业中的19名主管会计,积极运用财会管理手段针对各自单位中在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诸环节中存在的漏洞主动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善核算工作程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通过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不仅有效地控制住企业核算的全过程,而且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并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些情况表明,会计委派制度对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进而促进会计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了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为了更好地规范委派会计的行为,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宣武区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紧紧围绕授权与考核两个环节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授权,即明确委派会计人员有对本单位经营决策的参与权、财务管理权和经济业务行为、会计行为的监督检查权。考核,即由区财政部门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档案,在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追踪问效的基础上,按会计年度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委派会计人员履职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据此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作出评价并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委任。由于管理工作严谨有序,且涉及委派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有力地调动了委派会计人员进取向上的积极性,促进了被委派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并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首先,建章建制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开展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工作。他们在对原有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制订了涉及会计岗位职责分工、记账传递程序等一系列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且将这些制度。措施自觉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其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要求更加迫切了。面对工作责任加大和择优上岗的现实,委派会计人员大都感到如果不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领域中的新知识,在工作中就难免会出现失误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因此委派会计人员自觉“充电”意识日益强烈。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中需继续研究的问题

就实际工作过程和当前所面临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财政支出改革的形势而言,会计委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应当进一步探索、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被委派单位认识上的不统一性。对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不少单位是理解和赞同的,但在某些区属单位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有的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事业单位中通常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厂长(经理)、行政领导拥有对本单位人。财、物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权,其中也包括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法规赋予单位负责人的对会计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这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

(二)委派会计责权利上的不对等性。在调查中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在实际工作中所负担的责任要明显大于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在责任明显加大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却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大于“权”、“权”大于“利”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格局。这种在责权上存在的不对等性,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委派会计人员素质的不同一性。从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素质现状看,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管理基础的单位中,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还是比较明显的。这种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造成了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不同一性。因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后续管理的难度。

(四)对企业委派会计存在不适应性。虽然宣武区在前一阶段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也对企业采用了相应的会计委派方式,但是同时感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对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存在种种不适应的因素。这些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与企业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当前对企业的管理是以企业理财权下放和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如果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以政府部门委派会计的形式进行直接监督,与现行的企业管理原则及要求明显不一致。

其二,与我国《税法》的规定不相适应。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计行为如果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要依照税务部门监督的意见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财务会计服从税收会计的法律规定,直接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管的应当是税务部门,因而通过财政部门委派会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会与之发生冲突。

其三,与企业改制的情况不相适应。目前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特别是区属企业已经陆续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性质企业的各项管理要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来实现,所以由财政部门对其委派会计的做法是不适宜的。

(五)直接委派工作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直接委派会计的方式有利于强化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也有利于防止委派会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但是在直接委派会计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限制性因素,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

第一,人员编制的限制。采用直接委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从委派单位抽调人员。从宣武区的情况看,如果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数量大,作为地方财政部门是很难招架的,进而就会涉及到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而根据行政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方案,在现有基础上再加大财政部门的人员编制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员编制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模式形成了制约。

第二,机构设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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