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办案的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经常会遇到为被告代理案件时,撰写的答辩状与代理词的内容是否相同?,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两者有无区别?等问题。有的代理律师认为答辩状是代理词的缩写版本,答辩状与代理词是一回事儿等错误认识。律师在参加庭审法庭辩论时,也经常会听到审判长这样说:“被告辩论意见坚持答辩意见?”有的律师回答说,辩论意见与答辩意见相同,有的律师回答说,补充几点辩论意见。那么,答辩状与代理词两者的内容是否相同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两者内容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