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1999年以来,我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通过各镇乡、县级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工程的不断推进和政策兑现逐步到期,我县退耕还林工程仍存在成活(保存)率较低,林粮间作和复耕现象突出,面积损毁较严重,群众管理管护积极性不高,部分地方重视不够和信访较多等问题,给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和竣工验收带来极大影响。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让惠民行动真正落到实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退耕还林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查整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整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退耕还林整改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县退耕还林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监察局、县目督办、县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清理查和问题整改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查清理和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和引导,增强农民履约意识。
各镇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户在享受权益的同时按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要让广大干部、农户明确有义务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不能以各种理由毁损竹林,毁损退耕还林;要无条件的保护和巩固好已经实施的退(!)耕还林成果;要研究和建立对退耕农户的约束机制,通过检查验收、兑现政策和确权发证等工作落实好退耕还林农户的责任和权益;同时严格实行林地经营管理效果与政策补助兑现挂钩,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增强农户履约责任。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整改,其所需费用由被整改的退耕农户承担。要依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订乡规民约,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制。要结合实际创新管护机制,积极推行"联户共管"、"出资代管"、"集体统管"、"大户租管"等管护形式,确保管护成效。
(二)制定退耕还林整改方案。
各镇乡要根据《关于开展退耕还林查清理和整改的通知》(退办[2007]1号)文件精神,再一次对1999年至2006年的所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含退耕地造林、配套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进行全面系统的查清理,找出本镇乡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细节问题,根据查清理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明确,责任要落实,并于 9月10日前将方案报县"两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局内)备案。
(三) 整改措施和具体办法。
1、退耕还林计划方面
计划任务未完全落实到位的,必须立即将计划全部分解下达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对辖区内所有退耕还林任务小班及小班内的各退耕农户的造林面积,要再一次进行丈量、登记造册,完善小班面积分户落实花名册;小班面积分户落实花名册要真实、准确地记载各小班及小班内实施了退耕还林造林的各农户的面积及四至界,花名册内各农户签字手续要真实和完备,禁止搭车、以株折亩、平均分摊、弄虚作假等。小班面积分户落实花名册要及时报回县林业局备案。
2、工程建设质量方面
小班面积不足的,要立即补足面积并补植补造合格;成活(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补植补栽合格;效益不好的,在不改变林种、林地性质,坚持适地适树,尊重群众意愿和不造成生态破坏的前提下,可以补种或改种其它苗木;间种、复耕的,要督促农户立即停耕;被征占用或毁损的,要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及时异地造林,补足面积,确保质量合格,并完善占、补的相关手续。2000年度退耕还林到期经济林改种生态林不合格的,要及时改种合格。
3、政策兑现方面
要对各农户政策兑现享受面积进行再一次的清理和统计汇总,确保各农户政策兑现享受面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坚持"先验收、后兑现"的原则,坚持兑现政策前进行公示的原则,确保兑现及时、足额、规范和彻底,严禁代签代领、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政策兑现存折必须无条件发放到农户手中,对以前政策兑现未结算到户或完清手续的要立即结算到户,并与农户完清手续;大户承包坚持愿、有偿、合法的原则和退耕还林政策必须到户的原则相结合,严禁大户侵占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