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汇函字第37号
致:商丘××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公司货款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09年11月26日,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贵公司于合同生效后预付40%货款,货到一周内凭全额增值税发票再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中通公司应于2010年1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10年1月28日向贵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交货义务。并在货到一周内向贵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贵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如约履行了40%的预付款。但其余的60%余款贵公司至今没有如约履行。
贵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贵公司至今没有履行60%的余款。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我方联系。否则我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方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荣洲
二○××年五月十二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