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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个税改革调节收入差距

范文作者:佚名    范文来源:不详    范文栏目:和谐社会    收藏本页
期待个税改革调节收入差距
2005-03-16 10:59:21 南方日报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立并运行了20余年,为促进国家税收增长,调节和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不适应当今形势发展需要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出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

  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有利于调节和平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目前,我国社会地区之间、家庭之间、劳动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收入上的两极分化,衍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与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不符,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节。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则很难达到缩小上述收入差距的目的。如目前我国各地一律都实行20多年前规定的800元的个税免征额,将几乎所有地区的大部分劳动者都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畴,这在表面上似乎体现了纳税平等,但实际上却不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而个人所得税征缴上的分类制及按月征收方式,更是方便部分具有多元收入的纳税主体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手法达到偷税逃税避税的目的,自然难以实现对劳动者收入差距的调节。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改革,如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改分类制征收为混合制征收,改按月征缴为按年征缴,等等。这些改革,将不仅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而且有利于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下调过高的个税税率,有利于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积累和创造社会财富

  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发展,发展需要民间财富的充分涌流。经验表明,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源自于经济主体对未来收益的良好预期和投入与产出的实际比率。目前,我国民间经济主体对投资的激情与能力仍显不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现行个税法规定了过高的税率。实事求是地说,与国际社会相比,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水平是偏高的,特别是工薪收入部分的税率偏高,最高要达到45%.实行高税率表面看有利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从长远和本质来看却并非如此。因为过高的税率,往往会削弱民间投资的能力,并严重挫伤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从而破坏社会和谐的根基。因此,全球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调低税率、拓宽税基。因为,随着个税税率的下调,民间投资的激情与能力大增,国家的税收也就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因此,我国要想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着力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就有必要将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为五级,对收入在5000元或4000元以下的个人一律实行低税率,以达到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堵塞“黑洞”,有利于抑制个税领域的失信违法行为,实现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发生各种形式的纳税人逃税、偷税、漏税等失信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削弱了国家发展公益事业的能力,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仔细分析纳税人失信违法行为的原因,除了有道德素质不高的因素之外,还有就是我国的现行个税体制本身存在着便于纳税主体偷税、逃税、漏税的“黑洞”。如长期以来,我国的个税征收一直实行源泉的代扣代缴制,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都只是被动缴税,而无主动纳税的记录,甚至没有个人纳税的申报和税票证明,这自然极不利于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的觉醒。又如征税单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常常会给部分富人逃税、偷税和漏税留下可乘之机。再如纳税人权力体系的失落和征税人权力的不受限制,导致不少纳税人产生强烈逆反心理。还有,纳税法律责任事实上的缺位,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不少纳税人非法逃税的不良心理预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只有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个税体制进行改革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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