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 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第五条 准备工作 (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 年终全面盘点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完毕。 (四)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人员。 第九条 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以资遵循。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
技术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 (二)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 (三)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商签认。 (四)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 (五)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帐。 (六)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总经理核准)。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 (八)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 第十三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