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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业协议中的不平等性_国民经济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国民经济论文    收藏本页
  世界农产品贸易在很长时期一直是作为特例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和约束之外。农业长期以来在许多国家受到很强的政府干预。导致这种干预的原因包括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提高农业产出等等。这些理由往往是出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考虑,而不是出于纯粹经济方面的考虑。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严重扭曲国际农产品贸易,其实施代价也让各成员方日益不堪重负。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首次将农产品贸易全面纳入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管理之中。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产品贸易达成的多边协议及各成员的减让承诺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框架的核心内容。乌拉圭农业协议被认为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做出的让步(作为发展中国家在GATS及TRIPS中让步的回报),但是与WTO中其他工业产品协议相比,农业协议仍是一个软约束的协议,在许多方面对这个领域的纪律约束仍然相对软弱。而且,由于实力因素,在WTO农业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体现。在对现有规则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发现该协议仍然存在许多不平等。
    一、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市场准入,即对进口限制的规范;2.国内支持,即政府对国内主产的支持;3.出口补贴,即政府对出口的支持
    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1)关税化
  乌拉圭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在协议生效后保留、使用和重新使用非关税措施,原使用的非关税措施必须转换成关税等值,进行关税化,以对农产品贸易进行单一关税管理。在乌拉圭回合中有4个国家利用例外规定,即日本、韩国、菲律宾对大米,以色列对羊肉要求推迟关税化。对乌拉圭回合后加入的新成员因时限要求无法利用这一例外规定。
  许多发达国家对一些农产品实施了高关税及多种非关税壁垒,因而关税化后对有些农产品的总关税相当高。如美国的食糖关税为244.4%;欧盟的啤酒关税为213%;日本的小麦产品关税为388.1%;加拿大的奶油关税为360%。这些关税很明显是禁止性关税。
  (2)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
  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各成员方应对其关税水平,包括普通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转换的关税等值进行减让并约束,即各成员方对农产品实施的关税应在基准期(1986年—1988年)水平基础上按规定幅度削减,并且在以后不得超过这一水平。
  (3)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
  由于部分农产品关税化后的关税过高,成为禁止性关税,因此为了帮助国际农产品贸易在基准期基础上有所扩大,各成员方必须对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进行承诺。最低市场准入承诺的规定为:对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后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如果在基准期(即1986~19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在协议实施期间的第一年(1995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准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现行市场准入规定为:对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后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在基准期的进口超过国内消费量的5%时,协议要求该国维持或增加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
  (4)关税配额管理
  为保证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机会的实现,各国应建立关税配额制度,即根据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承诺进口的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享受较低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征收关税化后的高关税。承诺的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量构成关税配额量。
  (5)特殊保障条款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条款分数量触发与价格触发,即当关税化的产品进口量增加幅度过大或进口产品价格过低时,可增收附加关税以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但保障措施的实施不得影响关税配额内产品的进口。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条款与一般保障条款不同在于前者不必考虑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也不必与出口国举行磋商,因此,特殊保障条款为已经受到高度保护的农产品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
  关于国内支持的规定
  乌拉圭协议对不同的国内支持措施进行分类处理:一是产主贸易扭曲的政策,被称为“黄箱”或“红箱”政策,用“支持总量单位”(AMS)来进行数量表示。但是,这里没有对任何单一产品的补贴限制。没有这种约束,成员方可以在国内综合支持总量减让承诺要求范围内自由选择任意产品进行任意程度的补贴。对于其他贸易伙伴来说,这带来了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他们不能预先知道这个成员方的各种农产品的竞争力。二是不需要减让承诺的政策:“绿箱”政策、特殊及区别对待的政策(被称为S&  D政策)和“蓝箱”政策。“绿箱”政策被认为对市场只有极小扭曲作用,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蓝箱”政策主要指个别国家在实施主产限制计划中对主产者进行的直接付款。
  农业协议规定的最低豁免是:发达国家任何一年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黄箱政策范围内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位的5%,对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不超过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可免于减让,不让入综合支持量。对于发展中国家这两个标准都为10%。
  如果一个成员方在基准期没有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它以后也不能采用相关的补贴,除非在最低豁免的标准之下。
  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之前的各轮谈判只是成功地对工业品出口补贴进行了有效的限制,该轮谈判首次在削减农业出口补贴上取得了进展。农业协议要求成员方承诺削减现有的补贴农产品出口的数量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对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只需削减预算开支)。如果在基准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乌拉圭农业协议禁止该国将来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
  特殊与差别待遇
  最不发达国家被免除削减关税、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的义务,不过这些国家也必须约束所有的农业关税。
  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享受更低的削减义务和更长的实施期。
  另外WTO协议中对净食品进口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有所关注,协议注意到应提高食品援助工作的效率,也注意到了净食品进口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特殊困难,只不过缺乏具体行动的方案。
    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中的不平等现象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最重要的意义便是把农业纳入了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规范。一些主要发达国家长期以来补贴支持农产品主产与出口,以至他们占据了国际农产品出口市场的绝对优势,现在他们必须按规定的义务削减对农产品生产与出口的补贴支持。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对世界农业贸易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1)农业谈判达成的关税化、关税削减和约束、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的减让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农业保护以及对世界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扭曲。(2)农业保护的透明度有所增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有所提高。(3)协议建立了农产品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增强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稳定性。(4)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但是由于实力因素,在WTO农业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体现。在对现有规则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发现该协议仍然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
  “肮脏的关税化”与关税峰值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许多WTO成员对其关税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人们普遍认为关税已不再是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主要问题。然后,事实上的高关税、高保护问题仍然存在。即使在乌拉圭回合的所有减让得到全面落实之后,仍将存在不少峰值关税(即12%以上)。首先,由于乌拉圭回合选择1986~1988年为关税化的基期,而这段时期,世界许多农产品的价格处于80年代的最低点,国际价格与国内的保护价格之间的差别很大,因此许多产品关税化后的关税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而且远远离于当时(1991年)的关税水平,这就是被称为“肮脏的关税化”的问题。其次,由于农业协议没有建立核实新关税水平的严格程序,各成员方在关税化过程中大都夸大其关税等值,使一些国家关税化后的关税水平比以前使用的非关税措施带来的保护程度高得多。一些国家在承诺关税约束时,把其定在较高水平下,使其承诺的关税约束水平远远高于其实际关税水平。再次,关税减让承诺以所有产品关税的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基础,因此通过对无关紧要产品关税大幅度削减的同时尽可能保持重要产品的高保护水平。同样可以满足减让承诺要求。
  由于上述原因,尽管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执行,将使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大大下降,但许多成员的许多重要农产品的关税仍将维持非常高的水平,将仍然存在大量的关税峰值,这对农产品保护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如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日本农产品之间的税率变幅很大,针对重要产品的关税多数在12%至30%的范围之内,在极端的情况下,其关税峰值甚至可达350%以上。
  关税升级问题
  除高关税外,关税升级也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虽然农业部门名义关税升级的程度已经减小,但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后的关税差(即某种加工产品与其初级投入品之间的关税差)半数以上仍然是正值,名义关税升级的平均值为17%。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业来说,关税升级依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对他们使用的进口限制与国内支持应分别削减36%、20%,对他们使用的出口补贴预算以及出口补贴农产品出口数量分别削减30%、21%。这意味着采用这些保护措施的国家到实施期后仍然可以维持相当程度的保护,而那些在基准期没有采用这些保护措施的国家却不能在将来采用超过最低豁免程度的保护。原先给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带来扭曲的国家被允许维持相当程度的扭曲,而过去没有这样做的国家却基本上被禁止在将来使用这些措施,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市场准入机会与关税配额分配
  在高约束关税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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