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
1. “放权让利”后的两个难题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最初从“放权让利”开始,主要是基于旧体制下企业作为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而缺少活力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基本事实。尽管“放权让利”并不顺利,经过多年努力后,企业自主权还是不同程度地扩大了。但是,伴随着这一变化,出现了两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个问题是在经营者方面缺少来自所有者的约束。企业扩权以后,“拼设备”、“多分少留”、不注重技术改造和长期发展的短期化行为相当普遍,缺乏谨慎态度的投资扩张行为有增无减,通过种种方式(贿赂,有意低估国有资产,挥霍性消费等)“吃”国有资产的行为,在有些地方达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这样,便出现了一种可被称为“放权悖论”的现象:不放权经营者缺乏积极性,放了权经营者又缺少约束。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尚不存在一种放权以后能对经营者产生有效约束的产权制度。
另一个问题是经营者已有的部分权利由于某些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其中最多的是来自企业办社会的限制。例如,给了经营者“辞退职工权”,在职工的医疗、养老、住房等依赖于企业的情况下,职工与企业间的联系难以割断,职工实际上是“辞而不退”的。又如,给了企业“自留资金,自我发展”的权利,由于企业办社会负担过重,占用了很大一块资金,有的企业的自留资金甚至难以抵补医药费开支,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所造成的高成本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地位,以及通过竞争获取发展的能力。总之,只给企业“自主权”,并不能保证企业真正“自主”。
从形式上看,以上两个问题是互不相干的。第一个问题导出的结论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第二个问题导出的结论是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我们现在要提出的问题是: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当紧密的内在联系?
2. “企业”与“社区单位”
为了回答上面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作更深入地观察。80年代中期,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曾有过“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的说法(小宫隆太郎,1986)。这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步倾向于接受这个判断。因为,企业应当是追求盈利的组织,应当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中心,应当自主地作出决策--这些企业都必须有的特征,传统体制下泄墓衅笠等疵挥小R虼耍遣荒芩闶恰捌笠怠薄D敲矗绻抵泄墓衅笠挡皇恰捌笠怠保蔷烤故鞘裁矗咳绻泄衅笠敌灾室桓觥八捣ā保敲矗褪羌嬗猩⑸缁岜U稀⑸缁岣@蜕缁峁芾矶嘀种澳艿摹吧缁岬ノ弧薄?
3. 国家“制造”的“社区单位”
在欧洲中世纪的庄园经济中,曾经出现过经济、政治、宗教、军事一体化的社区(罗森堡,小伯泽尔,1989)。中国的传统自然经济社会中,也有过类似的组织。它们的形成,是以手工劳动为主、生产和社会分工基本局限于社区范围的经济状态为基础的。而中国的国有企业则是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成为“社区单位”的,这一点自然就令人费解了。
如果从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背景观察,事情便不难理解。5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逐步采取了“斯大林模式”,这种模式的要点有二:一是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一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对我们目前所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推行了这一模式,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和城市就被摆上了优先的位置。国家不仅要把最重要的资源(资金、人力、技术、装备等)投向工业和城市,而且要向工业和城市,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职工提供当时条件下最为充分的保障和福利。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当时提供这些保障和福利时要采取“企业办社会”而不是“政府办社会”的方式?直观地看,后一种可能并非不存在,但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做。对此,一种较有力的解释是,在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下,“理性有限”使政府没有能力去这样做。直接、全面地介入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本来就已成为政府难以承受的负担,并且成为政府机构膨胀的主要原因。只要政府选择了直接“管生产”,就不能不把“办社会”的职能推给企业,而不论政府自身想不想、愿不愿去“办社会”。所以可以这样说,国有企业作为“社区单位”,是在推行旧的体制和战略的过程中由国家“制造”出来的。
二、企业资产性质与“存量分解”
1. 非生产性资产:明确的和隐含的
既然国有企业是承担了大量非生产性职能的“社区单位”,企业资产中必然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非生产性的。不过,这些资产的“非生产性”有的是明确的,有的则不大明确,或者说是隐含的。
明确的一个部分是企业资产分类中的“非生产性资产”,其中包括住房、医院、学校、商店及其他为职工服务的福利设施。而隐含的部分容易被人们忽视和误解,它们主要是指具有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积累性质的那部分资产。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养老、医疗等保障采取现收现支的办法,对企业冗员,通过人浮于事,吃大锅饭的方式避免其失业。这种运作机制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保障费用实际上来源于职工以往创造的收入积累这样一个事实。比较一下市场经济中的通常作法,这一点会显示得很清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由各种社会保障机构的保险金积累提供,而保险金积累则主要由劳动者本人和雇主(实际上是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特殊形式)的平时交纳所形成。传统国有企业与此区别在于运作机制不同,而不在于是否存在保险金积累。抛开运作机制的差异,在国有企业的资产中,事实上存在着一个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项支出相对应的保险金积累部分。这个部分在实物形态上是生产性的,而在价值形态上则具有某种非生产性质。这样,从价值形态上看,企业总资产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C=F(P,B,H,E,N)
式中C为企业总资产,P为生产经营性资产,B为养老保险金积累,H为医疗保险金积累,E为失业保险金积累,N为实物性非生产性资产。据有关方面的粗略统计,实物性非生产性资产一般占企业总资产的15-20%;离退休职工占职工总数20%左右,冗员占职工总数的30%左右,仅用于这两部分人的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给冗员发工资在性质上等于发失业保险金)占了职工工资总额的50%以上,与这部分收入相对应的具有保险金积累性质的资产,约占企业总资产的20%。与实物性非生产性资产相加,从价值形态上看的具有“非生产性”的资产将占到企业总资产的35-40%。如果再考虑到医疗保险金积累及其它有关项目,这个比重可能还要更高一些。
2. 企业转轨与企业资产“存量分解”
从我们目前所讨论的角度看,所谓国有企业体制转轨,就是要把原先承担多种职能的“社区单位”,转变为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这就要求把企业原先承担的大量“非生产性”职能分解开来,转移到社会上去。与此相联系,企业的资产存量也要进行相应分解。企业职能和资产存量分解之间的逻辑联系是不难理解的。没有作为物质基础的资产存量分解,企业职能的分解和转换显然无法实现。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曾提出了“存量分解”的改革思路,其他一些论者也提出了相同或类似的观点。所谓“存量分解”思路的主要内容是:(1) 实物性非生产性资产从企业剥离出去,学校、医院、商店及其他福利设施尽可能由社会经营或管理;(2)加快住房商品化的步伐,逐步使住房归职工个人所有;(3)把相当于养老、医疗保险金积累的那部分资产的产权划归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以解决保险金积累不足的问题;(4) 把相当于失业保险金积累的那部分资产产权划归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持有,或直接用于富余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安置(如个体经营的启动资金,“以资带人”到其他企业就业的配套资金等)。此外,由于80年代中期实行“拨改贷”以来,国家基本上停止了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企业日常经营和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形成了过高的企业负债(一般估计国有企业负债率达70%)。如何把企业改革和银行改革结合起来,在保持合理负债率的条件下实行债务重组,也构成“存量分解”方案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