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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问题研究_会计研究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会计研究论文    收藏本页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与重组方式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作债务重组,包括:①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债务重组;②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③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的债务重组又分为2种:①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②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不低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1].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发生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②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③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是狭义的[2].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这与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所以第15号公告的范围比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范围要宽一些。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或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1,3].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的这份指南所指的债务重组基本上是广义的。我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4种[4]: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就债权人而言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2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下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3种方式的组合。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二、债务重组业务中特殊会计问题的处理[5]

  (一)正确处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转让损益

  因为债务重组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不管债务重组采取哪种方式,债务重组的结果必然使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而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企业应分别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和“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帐户。若债权人计提了坏帐准备,应先冲减坏帐准备,不足部分于当期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除了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外,还会发生资产转让损益。因为非现金资产转让时,是按其公允价值而非其帐面价值来计价并清偿债务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资产的帐面价值,二者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转让损益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而是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损益表中体现。若转让的资产为存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其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存货的帐面余额扣除有关损失准备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损失。该损益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而是分别作为利润表的项目在表中自动体现。若转让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则转让的无形资产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该收入及其相关成本、税金之间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损益,该损益也自动反映在利润表中,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若转让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其公允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帐户,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与清理支出之间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损益。若为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若为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6].

  (二)正确处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本公积

  根据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债务转为资本时,股权的公允价值一定小于债务的帐面价值,二者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股权份额或股份的面值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权份额或股份面值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对债权人而言,债权转股权的投资成本包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如印花税),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权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三)正确处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

  或有支出、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或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根据谨慎原则,应将或有支出计入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将来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若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

  对债权人,如果涉及或有收益,根据谨慎原则,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入金额。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将来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四)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重组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手段,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解决短期资本与资金供应紧张的问题,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收益应如何确认,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使债务人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另外,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可能为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这样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集中资金进行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打好基础。

  在核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可设置一递延帐户“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该帐户贷方登记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借方登记各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余额在贷方,表示递延在以后各期确认的金额。

  三、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后债务人应付金额不小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不考虑折现因素)。按照我国会计准则,这种债务重组不按债务重组方式处理,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所规范的债务重组包括了这种情况。在这种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下面举例说明[7].

  例如,甲企业欠某银行一笔贷款1000000元,2年期,于1997年末到期,贷款利率为10%.在1997年末,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银行同意将贷款展期2年,将积欠利息100000元免除,债务本金降至980000元,利率降至1997年末的市场利率9%,每年末付息1次。

  新债务本息合计为1156400元(980000+980000×9%×2),大于原债务的帐面价值1100000元。

  但按利率9%计算的新债务的现值为980000元

       1            1-(1+9%)[-2]
  (980000×────────+980000×9%───────────
      (1+9%)[2]             9%

  比原债务的帐面价值1100000元少120000元。这就是债务人甲实际获得的债务重组收益。通过计算重组后债务的现值,将重组后债务与重组前债务放在同一时点(重组日)进行比较,损益的计算比较合理。

  进行这种债务重组,要计算实际利率,实际利率是指债务重组后债务人应付金额的现值等于债务重组前债务的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设实际利率为i,则:

       1             1-(1+i)[-2]
  980000×────────+980000×9%×─────────
     (1+i)[2]              i

  =1100000,

  i=2%,n=2时,查表得复利现值系统为0.961,年金现值系数为1.942,980000×0.961+980000×9%×1.942=1113064.4(元);i=3%,n=2时,查表得复利现值系统数为0.943,年金现值系数为1.914,980000×0.943+980000×9%×1.914=10929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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