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效率 公平 会计信息披露 政府规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如,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随意性、滞后性和不连续性,这些缺陷的存在,既影响了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贯彻,又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发挥。近年来,我国政府正加大对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力度,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但是,我们认为政府规范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面面俱到,必须充分体现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的辨证关系。那么,政府规范重点是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即政府规范的根本点是什么呢?如何界定政府规范在效率与公平方面所具理性的程度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
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进行研究,所要解决的无外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类问题。按照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效率和公平是配置或分配过程中的原则性问题,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两个方面,效率与公平是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标准或尺度。
所谓证券市场的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对影响证券价格变化的会计信息的反映程度。证券市场效率的判定标准是,证券的价格是否充分地反映了可提供的信息,考虑的是资源配置问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有效和无效之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相对的,即市场对某些信息系统而言是有效的,而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信息系统也有效。关键是对前述证券市场效率判定标准中“充分地反映”程度或“可提供的信息”外延的界定问题,即证券价格反映的是历史上的公开信息,还是完全反映所有公开信息,甚至完全反映包括内幕在内的所有公开的信息。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玛 (Eugene Fama,1970)将此三种情况分别称为:弱式有效、半强式有效和强式有效。根据法玛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划分标准,我国会计理论工作者在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进行了充分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已处于弱式有效阶段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符合我国现存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公平就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它既是一种分配、裁判规则,也是一种主观体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这个概念如果相对于某一特定上市公司来看的话是比较容易界定,它是指上市公司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充分性,并且其披露的内容对所有信息使用者来说是公平的。它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充分、真实、及时地披露;二是此信息必须公平地披露给所有信息使用者。然而该概念如果站在证券市场的角度相对于投资者(包括现存或潜在)来说,则界定较为困难,它与各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选择有关,由于由各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会计信息中的每一种信息都可能会导致市场中的部分投资者的福利变好而另外一些投资者的福利变坏,投资者进行选择并采取行动时,就存在公平问题,因此,其判定标准是,财富是否合理地在经济中的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考虑的是收入的分配问题。假设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能公平地在信息使用者之间进行披露,则每个投资参与者从该信息中获取的超额预期回报为零,在这种状态下我们认为会计信息的披露相对于投资者是公平的;反之某会计信息事先被少数人掌握,则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操纵证券价格,谋取暴利而使另一些人蒙受损失,我们认为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