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 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甲方对所有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取得北京市 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 字第 号。该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并对该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全责。
第二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
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事宜签订本合同,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房屋售价双方同意上述房产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 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1、无需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计人民币元;2)乙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第十个工作日,支付全部房款(已付定金转为房款)。
2、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计人民币元
2)乙方应在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第五-八个工作日。
2、房屋交验时,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如有必要,可通知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到场见证;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3、房屋交验前,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验时,甲方须提供上述费用已交纳的票据。
4、如房屋原产权单位要求过户前后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5、甲乙双方对房屋交验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应办理过户相关手续,之后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七条
面积误差如果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双方自愿按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再调整。
2、双方另行协商原约定的房价款,且以调整后的房价款作为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申报价格。
3、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甲方逾期款项的万分之作为延期付款的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2、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第五-八个工作日将房屋搬空并交予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甲、乙任意一方不按期办理过户手续、或不提供相关文书、资料、证件等(含贷款所需相关材料),每延误一日,应向对方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