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解读
1、《条例》是关于党内监督活动的新鲜经验和历史经验的体现
历经13年的砥砺,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了。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能不能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机,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闪烁着一个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2、《条例》的制定过程是我党对党内监督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3、《条例》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内团结统一作为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4、《条例》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的核心作用
制度建设有28条占全文47条的50%以上,有十项监督制度作为我党已有且相对成熟经验的总结:
(1)集体领导和分工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作为我党已有但还在探索的: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6)巡视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作为我党吸取其他政党的经验做法而借鉴的: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5、《条例》抓住了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一把手”要以权谋私搞腐败,首先要破坏党内民主,破坏监督制度。“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确实抓住了要害。”
6、对党员如何行使监督权《条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7、《条例》的规定为党内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留出了较大的空间
二、有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