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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范文作者:佚名    范文来源:不详    范文栏目:政法武装    收藏本页
xxx同志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是部党组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 
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作出部署,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关于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范方平同志将作出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这里,我着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科学的司法鉴定体制来保障,依靠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来保证。中央于去年底转发的《初步意见》,确定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发布的《决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这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体制改革和创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央《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首先,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司法公正来保障。司法鉴定既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也是司法活动的有机环节,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其内在属性和基本准则,就是必须客观、中立、公正。能否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全社会公平正义水平的提升。当前,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关键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已发生并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社会矛盾与纠纷也呈现多样、多发的态势。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司法鉴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司法鉴定工作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其次,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于八十年代,基本适应了当时的需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立法,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管理体制,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鉴定秩序比较混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久鉴不决等现象时有发生,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群众很有意见。《初步意见》和《决定》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坚持国际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对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要求,明确了审判活动与鉴定管理活动相分离、鉴定管理活动与鉴定实施活动相分离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出台,填补了司法鉴定国家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司法鉴定活动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有利于司法鉴定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司法活动。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
第三,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对于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既是新的机遇也是新的挑战。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职责,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中央《初步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应当看到,这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等其他重要举措一样,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反映了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规律,体现了经济、社会变革对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具有客观的、历史的必然性。但是也要看到,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具有体制调整与制度创新的意义,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新职责、新使命的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过去相比,司法鉴定管理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工作的任务更繁重、更艰巨了。管好司法鉴定工作,既是权力,更是责任;既是党和国家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信任,又是对我们的考验;既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新机遇,也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及其艰巨性,自觉地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明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中央《初步意见》的出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初步意见》和《决定》,紧紧围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目标,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加强司法鉴定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规范、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为实现司法公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第一,深入学习文件。《初步意见》明确提出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鉴定管理范围和管理部门,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准入标准,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这两个文件,是我们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据和指导纲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把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要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全局上,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决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通过学习,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上来,统一到《决定》上来,统一到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要把学习文件、提高认识和统一思想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为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打牢坚实的思想基础,坚持正确的方向。
    第二,抓好队伍建设。能否建设高水平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高素质的司法鉴定管理队伍,是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根本,也是优质高效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是一种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参与诉讼活动的,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决定》明确提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要严把“准入”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出发,挑选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复合型人才进入司法鉴定管理岗位,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管理队伍。
    第三,强化监督管理。《初步意见》明确提出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决定》以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其执业活动的管理为宗旨,就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作出了基本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规范管理行为、增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监督执业活动、预防和治理违法违规鉴定,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良好秩序。
    第四,健全制度规范。《初步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法律,《决定》也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规章制度建设,以制度促管理、促发展。司法鉴定管理不仅是一项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还涉及国家司法制度和科学技术管理制度。要在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制度规范的同时,组织制订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和规范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采信程序。为适应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司法部已重新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部颁规章,即将由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今后还将陆续制定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在贯彻执行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则,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提升科技水平。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司法鉴定提供了越来越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同时,诉讼活动的日益复杂化、综合化和专业化,也不断对司法鉴定技术手段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保证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提高和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必须大力提升司法鉴定的科技水平。要根据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整合司法鉴定资源,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跟上科学技术发展步伐,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技水平。
    为贯彻落实上述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五个观念 :
    一是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全局是相对局部而言的,没有局部就没有全局,但是全局高于局部、重于局部。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服务的,其宗旨是确保司法公正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围绕这个全局来开展。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一些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再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得以强化。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能,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绝不是争部门之权,更不是谋局部之利。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把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二是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观念。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现代社会中,公正是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和准则。司法鉴定既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又是一种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任何时候都要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鉴定人的独立身份,鉴定程序的公开公平,鉴定行为的客观公正,以确保实现鉴定公正。司法鉴定活动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维护公民诉权、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牢固树立依法管理观念。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法律规定该管的,要理直气壮地管,并且要管住、管好,绝不能随意扩大管理范围、扩大行政权力。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首先要抓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管理、名册管理、执业管理和监督处罚。同时,要积极做好规划、引导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实施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业要求,推动司法鉴定技术进步等各方面的工作。其中许多工作是需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或者推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因此,要切实找准定位,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更不错位。
    四是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质量问题,至关重要。司法鉴定质量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声誉,而且直接关系到诉讼中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效果如何,也直接体现在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上。前一个时期,之所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领域的问题反映强烈,归根到底是因为鉴定质量低、水平差、公信力不高,特别是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视鉴定质量,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必须认真汲取这些教训,切实加强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坚持司法鉴定的正确方向。不论是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还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始终坚持司法鉴定客观、独立和公正的原则;明确司法鉴定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把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到提高鉴定人素质上来。要切实加强质量监管,推动鉴定科技创新。同时,要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管理等活动,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是牢固树立勇于创新观念。创新是做好工作的不竭动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初步意见》和《决定》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制度框架,但在贯彻实施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甚至是比较复杂的矛盾,进而要求形成和建立有关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必须立足于改革,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途径,总结新经验。要根据《初步意见》和《决定》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定,积极创新管理思路、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不断把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三、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
    贯彻落实中央《初步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决定》,改革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事关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事关建立正常的司法鉴定工作秩序,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既要汇报中央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汇报司法部的部署和安排,也要反映影响司法鉴定发展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各司法厅(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投入、靠上抓,业务工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当好参谋助手,各相关部门要分工配合、紧密协作。要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准确了解、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把尽快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司法鉴定管理人员,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审核登记、执业监管、违规处罚和维护鉴定秩序的法定职责,要尽快建立起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门管理机构,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二,要搞好统筹规划。要把握司法鉴定的发展规律,针对当前鉴定资源分布不够平衡、鉴定机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统筹安排司法鉴定管理的各项工作,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对策,优化司法鉴定资源的布局结构、专业结构和层级结构。要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思路,有计划、有步骤、扎实稳妥地全面推进司法鉴定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决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急需规范、解决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要加大协调力度。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对象复杂、知识综合和方法多样等特点,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专业门类广、社会覆盖面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同样涉及到不同的行业和部门,实施管理的难度大,协调、沟通的任务相对来说更加重要,也更加繁重。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任务能否按要求完成,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在很大程度上要看我们沟通和协调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协调工作,切实加大沟通和协调的力度,积极争取理解支持,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实现中央提出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努力。
    第四,要注重调查研究。按照新体制运行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与我们原来所从事的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相比,在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的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做个“有心人”,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司法鉴定活动和管理工作的现状,发现和掌握新体制建立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对于本地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向上反映,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要狠抓落实。目前,离《决定》正式实施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了,可以说任务很重,时间很紧,要求很高。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各项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勇于拼搏的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定要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把《决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把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落到实处。10月1日《决定》实施前后的开始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工作方向是否正确,工作思路是否对头,工作措施是否有效,对于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和健全完善,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慎重初战,务求实效,确保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下一步工作的有序展开、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的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能,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推动司法鉴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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