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有不同的内涵。
通常来说,国债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1。广义地讲,国债是指政府实际负担的债务,除国家预算公布的债务外,还加上或有债务(或有债务是指国有银行系统中的坏帐,随着目前现收现付制逐渐取消而产生的退休金债务,国家担保的公共和非公共部门的国外借款,粮食收购和流通中积累的损失)2。在众多学者分析与评价债务规模时,国债有时指内债,有时指外债,这些差异不影响他们提出基本一致的结论与政策建议。但涉及到总的债务规模时,对形势的某些判断则有所不同。
国债规模即内外债规模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历年累计的债务总规模;二是当年发行的国债总规模;三是当年到期需还本付息的债务总额。我国从1979年开始恢复发行公债,截止到1998年,累计公债发行13755.8亿元,1997年底公债余额为4825.84亿元,年度公债发行额从1979年35.31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3310.9亿元,国债规模增加速度之快、幅度之大,使它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分析和评价国债规模有不同的角度和指标。有学者认为,判断国债规模适度与否的主要指标有五项:一是债务依存度,即当年国债发行额/当年财政支出额,它表明当年财政支出中多少是由债务收入支持,指标越高,说明对债务的依赖性越大。二是国债负担率,即国债余额/GDP,表示国民经济的国债化程度,指标越高,表示国债对经济的干预越强,而财政收入相对不足。三是国债偿还率,即当年国债到期付息额/GDP,指标越高,表示债务偿还越集中,国债期限结构不合理。四是财政分配率,即当年国债发行额/GDP,比率越高,表示财政通过发行国债集中的财力越大。五是国民应债率,既人均国债量/人均存款,指标越高,表示居民年收入中购买国债的比率越高,而其潜在购买力不足3。按照国际标准,前4项指标的警戒线分别是20%、15%、6%、3%。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国债依存度在1996年已达26%,超过国际警戒线;国债负担率1995年达到5.2%,国债偿还率1994年为7.48%,1995年为13.48%,财政分配率1991年超过警戒线,达到3.3%,1995年末3.8%。储蓄存款的应债比率1995年仅为5.1%,但人均国债量占人均年收入比例较高。由此可见,对国债发行规模影响程度的大小依次是国债偿还率、国民应债率、国债依存度、国债负担率,其中三项指标超标说明不能对继续扩大国债规模过于乐观。
也有学者提出这样几组相对指标,债务依存度、国债偿债率、国债负担率、居民应债力,其中国债偿债率指一年的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居民应债能力指国债余额/居民储蓄存款或其余额1。有学者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比较国债的增幅与财政收入的增幅,指出国债增幅超过财政收入增幅1倍以上,并在1985、1988、1990、1994四个年度出现跳跃式增长,说明国债增长与财政收入的增长没有密切关系,主要取决于政府需要和国债自身还本付息。二是分析国债依存度,有三个口径:内外债/国家财政支出,反映国债总规模;内债/财政支出,反映内债规模;内债/中央财政支出,反映发行主体的债务负担;从90年代起,我国国债规模迅速扩大,债务依存度上升,1995年第一口径指标超过国际警戒线,第三个口径1992年就已经超过,1997年达到56%。三是分析国债偿债率(国债还本付息/当年财政收入),1997年国债偿债率超过20%,超过警戒线10%一倍,说明国债规模进入了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四是分析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国民生产总值),以控制在20%内合适,我国国债余额1990年为19.59%,1996年为20.76%,已到临界点。五是分析债务支出的使用,指出消费性支出所占比率越来越高,大大降低了国债的偿还能力2。
有学者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分析国债规模的衡量指标。从静态的角度可分为国债偿债能力指标和国民应债能力指标,前者有国债占GDP的比重和财政的债务依存度等指标,后者有国债占国民银行储蓄存款和手持现金的比重等指标。从动态上看,国债规模应当随国民经济规模变动而变动3。目前我国的国债规模中的应债能力、国债占GDP的比重均处在安全领域,而且具有扩张的空间;财政的债务依存度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已远远超越了国际安全线,国债本息支付急剧增长,筹资成本居高不下,说明国债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财政收支占GDP的比重持续趋低,说明财政规模与其职能很不相称。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和手段的调整,国债规模应当相应地扩张或收缩。
还有学者在探讨中提出,由于国债是一种借贷行为,国债规模同时受到政府财政的偿还能力和社会资金供给能力的制约,所以考察国债的数量规模应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借贷二者中数量较小的一方决定了国债的最大限度,二是在最大限度下综合考虑政府对债务资金的需求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确定合理的发行量4。有学者认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关于财政赤字/GDP小于3%,国债余额/GDP小于60%的规定,借鉴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可以起到防止赤字在短期内扩大、保持国债的相对稳定、防范经济风险的作用,因而可供我们参考5。但也有学者指出,以《马》条约中的规定作为警戒线,是一种误解6。文章认为,规定的意义不在于数字本身,而是为了欧共体成员国将财政赤字和债务保持在大致相同的水平,3%和60%只是成员国限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