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总体比较
(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共性
1.税制改革的背景。
由于70年代过于强调税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纵向公平的功能,税制设计复杂化,税率档次多且优惠与减免繁杂,不仅扭曲了人们的消费、储蓄与投资决策,而且没有达到公平目标。因为税收优惠多为富人享受。同时因税收征管相对落后,偷逃税现象严重;为调节收入分配设置的高档税率几乎无人适用,富人的实际税负有时比穷人还要低。另外,高税率与窄税基并存,使得税收收入低下,一般发展中国家税收收入只占GDP的15%-20%,仅为发达国家的50%一60%。同时,税制结构不尽如人意,表现为税源单一,过分依赖某些税种。发展中国家间接税占财政收入的64%,相当于GDP的20%(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为60%和10%)。间接税中,关税又占绝大部分。直接税过度依赖公司所得税,少量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依靠对公共部门与外国公司的雇员征收。税收收入的低水平和对某种税的极度依赖,易造成财政收入不稳定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差等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经济交易日益复杂,对公共设施与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质与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支出规模需要相应扩张,从而具有增加税收和税制改革的内在压力。而70年代开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都有所改善,拉美与东亚更是取得了骄人成绩。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量扩大、经济行为趋于规范化,收入水平增加,为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2.税制改革的目标和趋势。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有关国际组织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原则。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有: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税收的效率性,扩大税基,消除税收刺激,使通货膨胀对税制的影响中性化;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当收入难以界定和衡量时采用预提税和一次总付税办法,个人扣除不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用国内税收代替关税,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和广税基,引进各种消费税等。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税制改革标准是:从生产税转向消费税,例如引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所得税税基,降低扣除额和税率的档次;建立简化而又合理的利润税,即税率数目少和中性;避免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处理所得税和利润税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降低关税;改善税务管理等。从总体上说,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这些建议和指导思想。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为主要内容,力求达到减少扭曲、保证横向公平的目标。强调税收的中性,主张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过多的干预,税收激励措施的运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公平方面,更注重横向公平,一种“大致公平”取代了过去以高质量管理为前提的绝对的纵向与横向公平。由于统一税政、实现横向公平能被人们客观感受与接受,而纵向公平更多取决于人们的主观评价,因此税制改革阻力相对较小。
3.税制改革的内容。
改革集中在直接税、间接税改革与加强管理3个方面。
在直接税上,通过规范与取消各种减免与优惠、将一些额外福利纳入税基等办法拓宽税基,逐步应用预提税与推定税来减少税源流失。同时,降低税率,简化结构,并努力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如印度1994-1995年将原公有企业税率45%和非公有企业税率50%统一为40%。另外,重视财产税。例如玻利维亚1986年税制改革不但推定征收业主所得税,还于1987年开征赠与税,征收对象包括个人财产、不动产、股份、资本份额和登记权利,有1%、10%和20%3种税率。
在间接税上,重点是一方面引进增值税,另一方面降低关税税率,以促进经济自由化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印度1991-1995年多次降低关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