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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短有法可依

范文作者:佚名    范文来源:不详    范文栏目:求职谋略    收藏本页
本报讯目前在本市的企业中,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但这个看似顺理成章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称: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
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郑妍、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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