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贯彻,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县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同),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将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强化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和规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各项帮扶措施,稳定企业用工。
2.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
1.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失业人员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县就业处审核、县财政局审批,给予本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5%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9%,医疗保险补贴为6%),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
(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村)活动。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村)分别给予贰万元和伍仟元以内的奖励。
(五)《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继续执行。
(六)农民工就业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强化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1200元以内,其他失业人员1000元以内。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的,给予1500元以内的培训考核补助。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县劳动就业部门或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培训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三、鼓励和支持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上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现代农业项目和来料加工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县财政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充分就业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可授予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信用社区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信用社区内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创业指导专家组论证后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其他条件、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县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二)全面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承租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和经营地社区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三)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
1、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服务平台,提供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创业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2、除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外,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不受行业限制。县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应积极为创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3、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的,经所在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服务长效机制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逐步建立上联省、市,下联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并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互联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成功介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10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3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境外劳务输出机构成功输出本县劳动力的,按就业困难人员600元/人、其他人员300元/人标准给予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街道)、社区(建制村和经济合作社)的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构建和完善基层就业服务体系;社区(建制村和经济合作社)应确定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县财政根据本县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按照《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妥善处理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