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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行为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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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行为特征分析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极大,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必须深入地研究其经济行为方面的特征,才能有效地开展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斗争
  关键词:非法商务活动;垄断;暴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由3人或3人以上组成的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分工,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建立起一定的势力范围和“保护伞”的非法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目前,理论界有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观特征不能概括为追求经济利益,追求财富、荣誉和权力的三位一体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当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观点比较准确的。笔者赞同主流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而且在经济上有很强的贪婪性。考察历史上的帮会组织及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状就发现他们均是在主流社会控制相对薄弱的区域建立的反社会、反主流的亚文化群体,他们所追求的不是政治地位和政治理念,而是巨额的经济收益,这也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组织犯罪组织的巨大动力。从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犯罪的初期即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大多从事走私、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诈骗、绑架、非法经营等非法活动获取经济收益,当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会寻求合法的经济实体来掩护非法的所得,或者当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了能够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内获得巨大收益会使用暴力对同行之间进行排挤、打压,从而保证该组织在此行业、地区内的绝对的优势,进而获得更丰厚的犯罪收益。当然,为了使主流社会认可其存在,不查处或不干扰他们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组织,也需要其拿出部分的犯罪收益去寻求政治庇护,向政府、执法机关进行渗透、贿赂,甚至直接在政府机关内部担任职务,他们所追逐的并不是权力,而是尽各种可能是主流社会留出相应的空间让其“地下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
  第一,大肆进行非法商务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效益,往往以“合法”掩盖非法,以小投入获得大收入。他们“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不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发展后期还以非法及“合法”手段经营利润丰厚、一本万利的买卖,或以开办企业、公司作掩护,大肆提供利润丰厚的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行业大致分为两类:1)以暴力、贿赂或者以自己的经济地位为后盾从事非法的地下经济行业,获取非法巨额利润,主要包括赌博、走私毒品、组织卖淫或者通过组织卖淫来经营合法的娱乐业、介入经济纠纷、收取保护费等,这种情况在内地的有组织犯罪中所在比例不大,主要原因可能是内地加大了对此类非法活动的打击力度,犯罪惩罚成本过高的缘故。2)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行业一般以合法行业为主,基本模式为:有合法的企业或者身份为基础→网络刑释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充当打手→以暴力或者有关的权利为后盾强卖强买、驱逐对手→垄断或者控制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活动,以获取暴利→靠经济实力在地域、行业及其经济政治方面进一步扩张自己的实力范围。号称重庆首富的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占重庆客运市场从事非法营运、敲诈勒索、偷税漏税等作案手段,非法经营数额达1 840余万元,违法所得480余万元。
  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一定社会区域或者行业,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从事局部的非法控制。但是黑社会组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主要是对社会的局部控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虽然具有“黑社会”的性质,对社会有一定的控制和影响力,但它还没有发展到“黑社会”的程度,不能对整个地区或者社会的较大方面有影响力,只能是控制或者影响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这里的“一定的区域”,通常是在一个区、县或者乡镇范围内,有些较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范围只有几个村庄或者是市场、码头、车站,少数发展时间较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能够扩展到一个较大的城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和影响是有限度的,它并不能控制区域或者行业内的所有方面,通常还没有达到使该区域内的正常社会完全受制的程度,只要该组织在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群众受到欺压、残害,并认识到或者感觉到该组织的非法控制和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到该组织的严重破坏,就可以认为这一组织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影响。  第二,称霸一方,实行垄断经营。黑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社会”,不仅要有管理者、控制者——黑社会组织成员,还必须要有被管理、控制的对象——固定的场所与稳定的人群,而稳定的人群与固定的场所的结合便形成了社区或行业。这既是黑社会组织控制的对象,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空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都控制相对独立的、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在一定区域诸如某一村、乡、镇、县、集贸市场,或者在一定行业诸如建筑业、运输业、娱乐服务业、手工业等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欺行霸市,垄断集贸市场,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同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同时及形成之后,通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资源和实力,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非法保护,在主流社会行政区域之内划定地下控制范围,并以暴力或其他手段营造黑社会恐怖气氛,把触角伸向一个或多个行业,或称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在主流社会中建立一个社会控制体系,俨然是国中之国。当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争夺和保护自己的地盘,各个组织之间也不惜“火拼”,以此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在其势力范围内插手地方经济活动,控制、垄断某些领域,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从而使合法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此外,他们还在自己的“地盘”内,向商家强收“保护费”,要求提供“捐款”和“赞助费”等,群众敢怒不敢言,扰乱了社会的安定,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济贪婪性的特征不断地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武装自己,发展壮大队伍,进行新的、更高的手段的犯罪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渗透到经济领域,通常从事非法经营,但也不排除从事合法经营的可能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体在追求经济目的的同时,更在于追求对某一经济领域的非法垄断和控制。当然,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到高级阶段,已经形成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时,不排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会为了进一步追求合法权而介入政治,直接或间接地掌握政治力。但是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现状来看,为了维护犯罪收益会拉拢、腐蚀政府官员或执法人员,其基本的目的不是为推翻社会,改变现状,而是为该组织有更广泛的发展空间提供种种便利条件,使该“非主流”社会能够长期得以存在和发展。他们看重的还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此外,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蚀性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三大行为特征,它们共同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为了巧取或豪夺,往往在手段上具有凶残性和暴力性,并会针对特定的人和物,用非常手段敛财,和经济的贪婪性紧密相连。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软硬兼施。所谓硬手段,就是暴力手段,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家的资本,也是该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所谓软手段,是与暴力手段相对应,主要就是拉拢腐蚀的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收买人心,扩展社会关系网的资本投入。软硬两种手段并存,交替使用,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两根支柱,两者缺一不可。这就表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想存在和发展,达到称霸一方,获取丰厚犯罪收益的目标,就必然会实施大量的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甚至放火、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当然不能排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合法经营的可能性,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他们往往也会使用暴力手段对其他的经营者进行排挤、打压、恐吓,因此可以说暴力手段也是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争夺地盘、争斗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手段的使用,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它是扩充实力必备的手段,一般采用暴力殴打、绑架、抢劫、伤害等赤裸裸的手段,在其组织内部还会有各种各样的犯罪凶器,如枪支弹药等,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违法活动或犯罪活动,树立自己的“威望”,进而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力或威慑力;同时,不同的犯罪组织之间为了扩大地盘,获取行业垄断或争夺犯罪收益,彼此之间会使用武力或暴力解决争端,对他们来说,暴力和武力的强度直接决定该组织的实力。为达到称霸一方,获取高额犯罪收益的目的,惨无人道,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显示出明显的疯狂性和残暴性。他们的所谓经济实力,就是依靠这种暴力逐步积累起来的。对内,它是一种维持组织内部秩序和纪律的手段。对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讲,一方面,暴力成为加入犯罪组织的必要条件,是组织内部迅速提高自己的地位的重要手段。他们认为暴力是与国家司法机关抗衡取胜的能力,是组织内容权力分配的重要依据;通过使用暴力使人敬畏,确立其在组织内部的权威和地位,并得到下属拥护的能力。另一方面,如果组织内部有人违犯了帮规和纪律,将会受到帮规的严惩,轻则体罚,重则导致残疾甚至死亡。这些行为准则的核心就是对组织的忠诚,绝对地服从,不得背叛,在成员之间形成一种威慑力或约束力。而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的物质支持。而他们的所谓内部秩序和凝聚力,也是依靠这种暴力来维系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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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黄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浅析[J].政府法制,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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