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基本上可以视为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双审制度的理论支持的脉络。2001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施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6号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公司在证券市场首发募集融资、配股增发再融资时,应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同时,应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这种在审计服务中引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通常简称“五大”)的制度就是当前证券界所谓的“双审制度”。
市场利益的重新分割必然会引发争论,例如在美国市场上,一些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指责一些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优先选择“五大”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是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歧视等等。中国证监会此次引入的双审制度,也自然会可能被批评为将国内会计市场拱手奉送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震动一时的美国安龙事件更是加剧了这一争论,为安龙担任审计师的安达信公司为此收到广泛的指责,国内市场也对安达信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在中国市场履行独立的审计指责表示怀疑和猜测。
因此,撇开情绪化的争论,我们需要讨论的是,究竟在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下,是否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服务的需求?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高效率的提供独立的审计服务?如果要引入“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话,这些大型的国际事务所是否有更强的动机提供独立的高水平服务?
一 国际经验表明,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市场上,通常是“大的就是美好的”
要比较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的差异,首先需要分析审计服务市场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特点。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审计服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服务活动,具有许多与通常的产品市场所不同的重要特点,例如,审计服务不能被批发销售,而且几乎每一项服务产品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独一无二的;在审计服务市场上,产品区分的程度、价格的差异、以及审计服务购买者所应当具备的知识等方面与通常的产品市场相比,基本上都是不同的。归结起来看,审计服务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产品的区分和价格的差异十分明显,但是消费者在报复市场、以及采取主动举措等方面的机会又十分有限。这些都是影响不同规模事务所审计服务差异的因素。
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具有更强的动机来提供独立的高水平审计服务,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其是否提供独立的高水平服务,通常取决于其对于风险收益的权衡。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下,通常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基础越大,这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某一个客户的压力等而为其隐瞒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就审计服务而言,客户基础越大,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节省相当规模的审计服务的启动成本(也就是初次提供审计服务时熟悉客户的学习成本),同时客户变更事务所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如果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在客户的压力下隐藏真实的会计信息,那么。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显然会比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失去更多的利益。这样,客户基础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提供相对更为独立的、效率相对更高的审计服务。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来源的集中度也是影响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的重要因素。现实表明,当一家或者几家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审计收入占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个收入的比重相当大时,事务所在审计客户时就常常难以保持良好的独立性。有鉴于此,美国的一些会计学术团体要求其会员披露那些审计收入占事务所总收入5%以上的客户。事实上,美国安龙事件中安达信没有很好地履行独立审计职责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安达信对来自安龙的收益过于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