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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_税务研讨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税务研讨    收藏本页
 近年来,某国税部门对所辖区域企业一年一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问题,也发现有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所得税管理办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不相匹配之处。这些问题中即有企业的主客观原因回避政策逃税之嫌;也有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收政策难以操作、不便于操作的实际问题。为此,笔者就所得税政策及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应对措施提出几点粗略的探讨性思考。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

  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致使避税逃税的等等。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及相关办法,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除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大都还是沿袭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样。例如税前扣除的计提费用比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拆旧的标准、人员工资的计提标准及其它管理范围等等;二是政策繁杂。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最多,形成了即管人又要管物、管税又要管费、管生产经营又要管销售收入的全管局面;三是税收政策中的弹性空间造成纳税人有意避税。如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支出中要求是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任务、姓名等,因为这些项目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没有支付限额和支出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就形成了其他费用科目的费用计提不用或少用而转嫁至无控制比例的费用科目中支出,既造成了费用科目的支出不实,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且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提供上属“有效”依据及合法有效的凭证比较便利,有的企业把奖励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以外出采购材料的费用支出;有的以会议费的名义支出招待费等等;四是政策界限不明,纳税人有意避税,税务机关难以定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上属规定中的“合理”、“确因工作需要”,合理、工作需要的标准是什么,什么形式的支出才算合理,怎样的工作才算工作需要,在目前都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

  2,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跟不上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虽有一些新的办法出台,但还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在例行税务检查时,时不时在被动的情况下出现一些尴尬局面,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摆在面前,在两难的交点上,税务执法人员选择了麻面无情, 但税企之间的融洽就不得不大打折扣,无形中给规范管理、建账建制的纳税人一个心理上的不平衡,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账目不健全的,不仅占了便宜少缴税,在市场竞争上也占了上锋,同时税务机关对账目不建全的纳税人以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一是不准确,二是违背了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初衷,也与推行企业建账立制大相径庭。近些年来,国营企业大都改制、重组、破产为股份制、私营或个体,加之民营企业日趋增多,此类的问题更加突出;三是企业有意扩大成本、扩大折旧范围,降低利润避税。固定资产的管理就是例证,有企业把土地和在建工程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拆旧;还有企业将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的征地费及其他费用和在两年内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也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再有企业不计固定资产直接记费用的等。法规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物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事实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只将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其他资产记入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等子目一次性进入了成本。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是有失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二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和税企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税企双方履行法律义务的难点。

  1;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偏低和税收政策的老化,企业在经营中的费用支出管理上难以履行法律义务,致使企业把不足支出费用科目的费用张冠李戴东躲西藏。如经营中的业务招待费,目前执行的政策是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的为5‰、超过1500万元的为3‰。随着日益增长的消费市场和消费水平,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越来越多,按照这个提取比例和扣除标准企业难以应付;账目健全的、生产效益一般的、坐行政班的企业职工心存怨气,那些灵活善变、有户口无账目的私营、个体业主以各种理由搪塞来达到少纳税之目的就成了心安理得之事,这种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不就成了打击账目健全的,支持不建账目的呢,照此也是捉到的鱼儿小跑了的鱼儿大,况且是捉到的鱼儿心里不平衡,跑了的鱼儿自得自乐;有企业人士直言不讳的道出:账目健全的不如没有账的,国营企业不如私营企业实惠,老实人是缴税难难缴税,法律法规制约了守法的放纵了投机的,诚实守信者吃亏,投机钻营者占便宜。由此,在国家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这些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就难以到位或大打折扣。一些企业为了保证职工的既得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利益达到少缴税之目的,就不得不把发给职工的现金改以劳保、取暖及降温费的形式发给职工实物;二是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按职工工资800元工资总额的1.5%计提列支,职工工资低于800元的按实发工资的1.5%计提。近年来,已是偏低的800元工资基数,在科技、信息飞速发展时期,再执行偏低的工资标准计提费用是否使企业显得更加捉襟见肘,不切合实际,三是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大多数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采用的是平均年限法,而企业在固定资产购置、竣工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又采取混提、重提折旧。例如某企业有三栋房产,分别是80年竣工(甲)100万、90年竣工(乙)180万、2000年竣工(丙)20万。80年投入使用的100万元房产到2000年已提折旧20年,且中途又未改造,应该是不能再提了,可该企业将三栋房产计入固定资产总额300万元,在2000年以后每年继续按总额300万元计提折旧费15万元。其次是企业扩大折旧范围。某单位将土地、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在征地后所支付的征地费及其他费用应该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而企业规定在建工程在2年内未竣工投入使用的一律转入固定资产,然而导致多提折旧,多列成本。再次是少记固定资产多记费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物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实际工作中,企业几乎只将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其他都记入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等子目。以上一些企业在操作上虽有违背税收政策的行为,由于同在一个操作平台和一个买卖市场上的生产经营者因税收政策、税收环境的一些不合理性和纳税不公、相互间的自身利益悬殊过大的情况下,一次性将费用进入成本的做法,从现实的情况看是影响了当期或近期的损益,也与所得税的管理相背,且滞留了税款,但从税企的实际操作上就显得简便多了,即简化了税制,也放宽了税基,税收虽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从长远和总量上看是不会有影响的。例如目前有些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含量高、价位高、使用寿命和使用周期短的产品等。这些产品如果不从税收政策上给以明确,那么纳税人规规矩矩从实执行税收政策的诚信度难免成了一个未知数,站在自身的利益上考虑,依法诚信纳税就要多付出,与他人相比就吃亏,这是个现实问题。一企业代表毫不隐晦的说:谁都知道生产经营者在税收政策上做文章打主意是下下策并非长远之举,但面对诚实守信者要多付出,致使家底薄、职工福利少,投机取巧者少缴税,大把大把的钞票装进小集团或个人的腰包,且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况且他们时不时还装神弄鬼,视而就觉得心里窝火,严格按政策办相比之下在某种意上就亏了,不按政策办又违心愿,有时候的确有两难选择之困惑,偶尔违背政策也是环境所迫,同时也有一种侥幸心理,执法机关不问不查就沾点便宜,一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就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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