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产权产权交易行业特许权
现代产权经济理论认为,产权是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它是一种社会工具,有助于一个人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这一过程的合理预期可以通过社会的法律、习惯和道德得到表达。同时,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它是通过社会强制实施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权利。因此,从其表象上来看,产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束。最终产权就被认为是资产使用权(the rights to use the asset)、资产收益权(appropriater eturns from the asset)和资产形态改变权(the rights to change the form of the asset)的聚合,其实质是剩余索取权的控制和占有。它可以通过实施资产的可能性及其所必需花费的成本来衡量。
我国经济运行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过渡时期。这一过渡时期的最本质特征是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与微观重塑构造在亦步亦趋式地向前推进。正是这种改革方式,使隐藏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的矛盾显性化,宏观经济矛盾微观化。从某种规范的意义上来看,持续了19年的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一直在谨慎地触及产权问题,且每一轮触及都具有不同的政策视点,新一轮的推进又往往带有试错或纠偏的特色。这不仅充分地说明了产权改革的难度,而且也昭示着新一轮选择的慎重。
任何产权交易过程,都是在特定的产权制度和收稿日期:1998-12-10产权结构中进行的。诺斯(1981)指出:“由于现存产权结构引导着人类的经济行为,个人就会发现,从其利益出发,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不同于另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在完全国有产权的产权制度下,因产权的初始界定是模糊的,因而造成了无限制性使用国有资源和资源的无效配置。根据西方产权变迁的经验,“所有权的演进,从历史上看包括两个步骤,先是把局外人排除在利用资源的强度之外,而后发明规章,限制局内人利用资源的强度。”(诺斯,1981)。产权交易过程,首先是从寻求一个最适宜的产权投资者开始,然后再逐步演化出一系列的约束“局内人”行为的规则。由此看来,我国所发生的产权交易,政府行为必须在交易搜寻阶段和交易后的监督阶段都介入产权安排,并在政府预算与企业利润之间、产业进入或退出及产权交易收入的分割等方面,表现出一系列的摩擦和冲突。
1政府的预算最大化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从资源配置的过程看,产权交易是在认可资源配置结构的前提下,因配置效率差异所产生的资源重新配置过程。只要存在着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状况,产权交易就不可避免。在我国所发生的政府主导型产权交易中,效率规则并不处于首要地位,因为各级政府与企业是处于一种等级性的产权安排制度下。这样,一旦发生产权交易,就会表现出政府预算最大化与企业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企业在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行业市场不景气、持续萧条的条件下,都可能理性地选择“退出”,搜寻最适宜的购买者。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行为介入就可能使即将进行的产权交易中断,或使原来不想“退出”的企业被迫退出。因为政府追求的是预算最大化,在国有产权制度下,政府官员不可能明目张胆地随意抽取企业盈利,但可以将它们用于其他目的,如通过行政手段撮合“企业集团”,增强地方的税基预期;或干脆增大政府开支,扩大政府机构。这种预算最大化是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相冲突的。政府介入产权交易,不仅干扰了产权交易的排他性选择,而且增大了产权交易过程的费用。因为只有在排他性成本等于产权交易收益时,产权交易才能最终完成。在我国现实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的委托——代理是与政府职能的分解高度融合的。即使是以准市场合约原则寻求代理关系,也必须获得政府的帮助。政府行为的介入似乎是可以降低风险的。实际上,政府主导产权交易的结果,往往被假定为是“次优的”。杜绝政府行为介入,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产权交易过程仅在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登记产权变动情况,其他政府部门(包括资产管理部门)都不准介入产权交易过程。政府行为不是影响产权交易过程的排他性选择,只能是使这种排他性选择更为中立,不具有偏向性。因此,政府行为应致力于信息引导和披露,避免交易过程的信息不对称性,克服信息失真和信息丢失。
2产业政策与行业特许权
在一定的时期内,产业政策是通过不同行业的结构调整表现出来,其实质是限制进入者;相反,产权交易却更多地表现为退出和进入替代的过程。产权交易与产业政策联结起来,应该是产权交易发生前必须澄清的政策前提。同时,产业政策通过政府集中规划和实施,是凭借行业特许权来提供安排的。政府主导型产权交易与产业政策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它是通过行业特许权进行安排。造成现行产权交易与产业政策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业政策的制度、履行和监督程序。这一过程与所有权控制相比,显然要复杂得多。因为在产业政策制定和行业特许权分配过程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为一个行为主体,信息透明度稍差;相反,所有权控制却是通过政府职能分解和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的,信息透明度稍强。从产权交易的角度看,产业政策的制定、履行和监督应该分离,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产业政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产业政策,负责国家资本金筹措及监督国有资产运行增值的诸部门监督产业政策执行。这样,就会形成一个稳定的产业环境,那些合理的产权交易就可在最小的交易费用条件下完成,找到最理想的投资者;相反,那些不合理的产权交易,就会因交易费用的增加而无法缔结交易合约。
3产权交易收益的处置
由于现实的产权交易过程存在着政府介入,因而产权交易收益的处置问题,同样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在这里,我们不分析产权投机问题。现实中的产权交易收益的处置,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公共选择”程序:剥离企业债务的产权交易收益基本是按回收注资、偿还债务、补缴税款,最终安置被吐换的劳动力进行分配;存续企业债务的产权交易收益按回收注资、补缴税款和安置劳动力进行分配。这两种程序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都没有包括“企业办社会”所形成的那部分产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工业社区产权,且允许企业产权交易前的营业分离(di-vorcement)或放弃(divesture)。因此,现行两种产权交易收益分配的程序都是不公正的,也不可能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因为回收注资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且与补缴税款重复。产权交易收益的分配应该是补缴税款和安置劳动力。安置劳动力可以通过建立产权结构调整基金的办法来解决,而没有必要纳入个人预算。整个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国家资本金预算。
如果企业产权交易同时包容“企业办社会”所形成的那部分产权,则必须在收益分配中增加工业社区援助基金项目,以便重新安排社区的基础服务。因为社区产权是排他性的,从幼儿园、学校、医院、治安、公共卫生、邮电到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等,都应是社区产权提供的基础服务。
同时,在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尚存在着卖方市场问题。产权交易卖方市场的实质,是产权出售者无力承担搜寻最合适的买方所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而政府行为的介入又使得市场信息不对称加剧。卖方市场问题只能通过破产、债权——股权转换等办法协同解决。因为卖方市场向均衡方向转变,这是一个长过程,也意味着我国的产权交易具有更广阔的探索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