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于任丘市XX镇XX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XX村。2010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1]第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XX在任丘市XX镇XX村其经营的游戏厅内设置十八台赌博机、麻将机、斗地主机,供他人赌博,盈利1万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已追缴非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任丘市公安局城区东刑警队出具的抓获被告人李XX的经过,任丘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照片、任丘市公安局城区东刑警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河北省罚没收入缴款书,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员 赵华卿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素菊
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