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必要性一、发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性(一)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实行混业经营。正如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原动力源于商业银行,这主要基于两点:1、分业经营本意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染,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看,此模式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1998年以来,我国金融运行状况显示,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在效益普遍低下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个狭隘的空间内,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2、从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将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凸显,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银行业早在几年前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二)发展资本市场要求实行混业经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基本成形,股票和债券市场都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从总体上说,企业的筹资结构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的比重较低。而且,由于投资工具有限,也未对银行的储蓄存款造成大规模的分流效应。因此,和国外同行相比,来自资本市场对银行的竞争并不明显。但是,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而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是离不开业务精通、
技术高超的投资银行的。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主要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自营和经纪业务,对于一些被西方投资银行器重的兼并、重组、项目融资业务涉足较少,已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其原因一是起步较晚,成长期较短;二是狭窄的筹资渠道限制了其发展。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被分业的规定所限制,券商只有违规拆借或挪用客户资金,带来了隐含的高风险。直到1999年11月人民银行才正式批准7家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考虑到银行间拆借市场以短期融资为主,难以满足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业务和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的要求。其实,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实际上已允许了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如果分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的话,这已经打开了一个口子。总之,中国投资银行业需要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三)加入WTO要求实行混业经营。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进入会带来激烈的竞争。而进入的外资银行中有一大部分是世界上赫赫有名的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它们在资金、
技术、管理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优势,进入我国市场后,由于其本身经营多元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都会给我国的银行业造成新的威胁。面对挑战,我们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出击,在立足于传统业务、拓展新的表外业务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打破分业限制,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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