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认为:“能同别的生产品进行交换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商品的实质是一种交换关系。它必须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但又不是物质的本质属性,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凝结,因此,需要从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联系环节上把握和认识。既然商品体现的是某种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历史范畴,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
从马克思对商品的理论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商品这一概念的提出,根本就不是基于物质的自然属性或形态,而完全是从其社会属性出发,目的在于考察和研究某种物质产品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换句话说,某产品的商品性质,不是取决于该物质本身,而是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研究商品的出发点,也是我们探讨艺术商品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我们不能在商品与某一具体的劳动产品之间简单地画等号或不等号,而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艺术产品(作品)更应该如此。
确定某艺术产品是否商品,主要看它是否具有交换性,其生产目的是否为了同别的产品进行交换,事实上是否参与了交换。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从流通和消费领域来对艺术商品进行认定。根据马克思的商品理论,艺术商品就是:为了同社会其他生产部门进行产品间的交换,换取维持自身生存的生活资料和进行再生产的物质资料,或是被作为一种获取社会财富的手段而生产出来的艺术劳动产品。
与一般物质产品相比,艺术产品(作品)的社会形态要复杂得多、难于把握得多。一般物质产品只有在自给自足的经济社会才更多地呈现出非商品形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都要或早或迟地体现为一定的商品形式。艺术品则不然,即使在商品经济最为活跃的时期,也常常会以非商品的面目出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可能跟艺术的特质与生产方式有关。艺术创作说到底还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从创作者的主观愿望看,有的仅仅是为了表达、抒发创作者的某种思想情感,至于别人接受承认与否,作品的结局如何,创作者根本不去计较;有的则只是把艺术当做陶冶性情、锤炼意志的手段;有的确实只是为了自我赏析、自我娱乐和玩味而创作或生产的(像一些自娱自乐式的创作);有的希望“藏之名山传之后世”,不想为时人所知晓;有的或是已经脱离作品的原始意义,被升华为某种仪式……这些艺术品,不一而足,它的创作和生产目的都不是为了在市场上同其他产品进行交换,其结果也没有表现出商品的交换形式,因此也就不能当做商品来对待。这是在研究艺术商品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作为商品的艺术,有着与一般商品共同的社会表现形式,或者说,因为艺术产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特征,我们才把它当做商品。
首先,艺术产品作为艺术劳动的成果,总要附着于一定的物,归根到底要体现为某种物质形式。商品虽说不是物,但总是与一定的物质形态相联系;只有附着于一定的物质形态,才能形成交换的基础。作为哲学意义上认知手段的艺术,是一种观念和理论上的、空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我们无法拿它去跟别的产品进行交换,自然也就不能把它当成商品。事实上,人们的艺术思想、艺术主张、艺术评判等,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通常是以作品或产品的方式)体现出来。这种艺术的物质体现形式,同时也构成了艺术的商品基础,产生了交换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艺术劳动形成产品(作品)后,才有可能成为商品。艺术商品同一般商品相比,除了劳动对象、劳动手段、产品形态不同外(其实这也是不同商品间的共同差异,正因为存在这种差异,一种商品才能跟另一种商品区别开来),从作为商品的角度看,两者之间没有什么本质不同。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把艺术产品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作品”;另一类是“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艺术作品,如表演艺术等。马克思之所以把艺术产品划入非物质生产领域,并非是要否定该类产品的物质性,而在于强调它不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的产品。因为无论是哪一类艺术品,最终还是要体现于一定的物。如表演艺术也总要借助于表演环境、道具、演员的形体动作等,这些都属于物质的范畴。即使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的音乐艺术,其声音也要通过一定的物质才能传播。如果把这些物质因素撇开,很难想像它是什么样子。
其次,艺术商品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的,主要是用来愉悦身心、陶冶情操、调整情绪、恢复与蓄积新的劳动势能等,同样具有使用价值。
商品存在的前提,是因为它对人们有用,即它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为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能够使人得到精神的愉悦和快慰。生活于社会的人,都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基本需求,在追求维持自身生存的物质满足的同时,也在寻求着精神满足。人类向往美的天性和愿望,培育了艺术的沃土。因为艺术的创造总能带给人身心的愉悦和快慰。原始艺术阶段,艺术创作(准确地说应是娱乐活动)经常是自娱自乐式的自我创造和自我消费。人们对艺术的要求不高,即使是非常简单和粗陋,也能给人带来身心的愉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审美能力和水平越来越高,自我创造常常不能满足自己艺术鉴赏的要求,于是就向社会去寻找美。而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同别人进行交换,或者说去到市场上购买“美”。艺术商品的有用性,不仅是与其他商品交换的基础,客观上也刺激了艺术市场的发展,使得拥有较高的艺术劳动技能、专事艺术生产的人有了把个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的可能。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形成了它的交换价值的基础。
当然,艺术商品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与一般商品是有区别的。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总是与它的物质形态密切相关,当谈到其使用价值时,也就指的是物本身。而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外部形式虽说是一定的物,但其实质内容却是隐藏于物的背后的艺术审美体验,能够通过人脑的作用,变物质为精神。使用价值的形式与内容呈现游离状态,是艺术商品的独特现象。
再次,艺术商品的价值,是艺术创作过程即艺术劳动在产品中的凝结,同一般商品一样,是一种物化了的劳动。
艺术产品要同其他产品进行交换,势必也应有一个量的尺度,这个尺度就是价值。艺术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产品中的艺术创造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创意、选材、构思、艺术提炼、形象塑造、传达情感、结构作品、运用技巧,等等。这些创作过程,虽然没有以物质的方式体现,但却蕴涵凝结在物质产品之中,对一个艺术作品(产品)质量的高低、价值的大小等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掩蔽于作品背后的艺术劳动,既是商品的实质内容,也是商品参与市场交换的价值尺度的依据。一个艺术品所蕴涵的这种劳动越复杂,其价值就越大,反之就越小。一切艺术产品,无论劳动简单或者复杂,规模大或者小,都是某种艺术劳动的结果,体现着艺术劳动者的艺术创造过程。即使是“纯天然”的物质艺术品,像捡来的石头、树根、珊瑚、贝类等,也同样包含艺术的劳动过程,即一种独特的艺术发现。“发现”本身也蕴涵着一种创造,所以也同样具有价值。
然而,艺术的价值问题,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艺术价值实现方式的独特性、艺术产品的文化转换与沉淀、价格与价值的严重错位与背离现象、艺术品的现实价值与历史价值的关系等,很难用一两句话说清楚,都需专门撰文论述。但艺术商品的价值,最终还是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是由生产这一商品的抽象劳动所决定的。
最后,艺术商品有着与一般商品共同的、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
艺术商品,归根到底是社会化分工的产物。经过原始人类的长期积累,社会出现了剩余产品,也就出现了交换,又因交换刺激了人们尽量多的去占有社会财富的欲望。于是,拥有一技之长的人就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尽可能多的生产所擅长的劳动产品。然后,通过交换,换回个人想要的东西,达到聚敛财物的目的。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使得一部分掌握艺术劳动技能的人从物质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成为职业艺人,专门从事艺术产品的生产。他们进行艺术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享用和占有这些产品,而是为了进行市场交换,通过交换换取生活的物质必需品和用于艺术再生产的物质资料,达到积累资源、扩张经济实力、提高生存质量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力量是社会化分工的直接动因;艺术创作职业化,是艺术商品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从我国历史上看,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所以,艺术的职业化进程也相对缓慢,到唐朝“安史之乱”后直至北宋中叶才有了较大的发展。
社会化分工,职业艺人出现,一方面促进了艺术市场与艺术产品交换的蓬勃兴起,另一方面也迅速提升了艺术的创作水平,艺术的繁荣发展也驶上了快车道。
总而言之,艺术产品作为商品,是一种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现象,对这种现象,我们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否认,应该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市场交换是艺术品是否商品的重要前提;承认艺术产品的商品性,并不等于否认艺术另一方面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