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海口(2000年)2.24案件”中,经济消息报刘洪以、中国妇女报邓小波两位记者,以及中国妇女报等新闻媒介,在这一案件中做得完全对。刘艳华行凶经过及她行凶的原因固然可以报道,唐细娥(被刘砍伤者)作为此案件中的重要的当事人,也同样可以充分报道。唐的犯罪事实,虽然现在还没有拿到确凿证据,但毕竟是行凶者供出的,是案情的一部分,只要记者不以下结论的口气,完全可以报道。至于记者冒着风险,冲破阻力,跟踪追击,深挖材料,这不但是合法的,也是整个社会所期望的。
关于新闻媒介介入会不会发生错误而造成被动的问题,这需要把报道事实和发表意见分开来谈。新闻一是传递事实,二是传递意见,在报道违法、犯罪新闻中,新闻媒介报道事实的自由度一直较大,当然不能由于故意偏袒或感情用事,而只报道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一方的新闻。对于传递意见,新闻媒介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和之后,都需要非常慎重,特别是在立案后,干脆可以说不要传递什么意见,以免干扰司法公正。即使在立案之前,也避免用法律断语去概括自己采访得到的事实,而是公正地,并尽可能平衡地报道有关当事人的说法和做法,要避免由记者下定性结论,做标题要用简练断语概括,也得加“涉嫌”二字,如“涉嫌杀人”、“涉嫌贪污”等等。
新闻工作者是社会正义的呼喊者、捍卫者,路见不平,拔“笔”相助。他们的行为不只是合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也是合乎有关新闻的法律规定的。但这在现代的犯罪报道中(这里不包括已由法院判决、纪检机关处理的结案报道),常常需要提请那些胸怀正义,拍案而起的记者们注意冷静。你明明是肺都气炸了,还要作“推定无罪”,称有关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否则就可能会干扰司法公正,甚至是“藐视法庭”。从为记者和媒体着想的角度来说,你那样激昂慷慨地指人犯罪,万一与事实不符,法庭判了无罪,媒体岂不是犯了十分严重的诽谤,使自己陷入新闻官司。法院的司法程序那么严格都有可能判错案,作为新闻记者你怎能那样笃信自己的报道绝无失误。所以,记者在敢于与腐败、犯罪作斗争,敢于披露社会阴暗面的同时,还要遵守前人在长期犯罪报道中所积累的经验,尽可能客观报道、平衡报道,尽可能少发或不发结论性意见。这样,才会实质上保证自己有更大的自由度和立于不败之地。